刑事犯罪之刑事律师的作用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670次

刑事律师,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之刑事律师的作用-王学强律师及其团队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均处于法律服务的前沿。代理的多起刑事案件成功取保候审或判决缓刑、不做刑事案件处理,从轻减轻也取得非常好的量刑效果;代理的婚姻、房产等案件也取得了非常好的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 :1. 适用公开2审查程序的案件(1)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2)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3) 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4) 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5) 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人民检察院对于申诉人首次提出的申诉,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2.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案件,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后作出的复查决定,申诉人没有提出事实和理由而再次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再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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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介入的时间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四十四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律师为公民提供合法的刑事辩护,尊重公民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客户提供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法律咨询等刑事法律服务。擅长各种类型罪名案件的刑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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