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推进司法责任制等四项基础性改革的整体情况通报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655次

7月3日上午8点30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率领366名法官举行了隆重的最高人民法院首批员额法官宪法宣誓仪式。


7月3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通报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等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等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人事部部长孔玲、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长陈海光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

刚才,周强院长率领366名法官举行了隆重的最高人民法院首批员额法官宣誓仪式,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机关首批员额法官选任工作圆满完成,也标志着法官员额制改革在全国法院已经全面落实。


今年5月,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司法责任制等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并以开展首批员额法官选任工作拉开了综合改革的大幕。一个多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严格遵照中央及中央政法委的要求,周密组织,环环相扣,经过动员部署、民主测评、考试考核、专业评审、深入考察、公示任职等程序,顺利完成了首批员额法官选任任务。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启动司法责任制等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对于坚定全国法院继续深化改革的决心和信心,确保中央各项司法改革任务落实到位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和推动作用。


在首批员额法官选任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执行中央批准的改革方案,从严控制员额比例,从严设置法官岗位,从严执行入额标准程序,不搞论资排辈,不搞平衡照顾。我们将员额比例控制在编制数额的30%以内,员额法官岗位均配置到一线办案部门,综合部门不设员额岗位。对入额人选要求应为审判员或具有8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的助理审判员,突出实绩导向和办案能力。


为把好入额法官的“入口关”,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代表、社会代表、专家代表、法官检察官代表组成的法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对入额人选进行审核评议,并对差额人选不预设比例,进一步强化遴选委员会的专业把关作用。


首批入额法官共367名,占编制总数的27.8%,实现了预定的比例控制目标。入额法官平均年龄47岁,平均法律工作经历22年,其中博士学历119人,占32.43%,硕士学历205人,占55.86%,整体年富力强、学历较高,队伍梯次较好,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均承办过疑难复杂案件或曾参与起草重要司法解释,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充分体现了好中选优、能中选强的选任原则。


徐家新通报全国法院推进司法责任制等四项基础性改革的整体情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中央政法委直接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切实履行改革主体责任,加强改革顶层设计,狠抓司法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健全职业保障制度、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基础性改革任务的统筹规划、精准落地和成果巩固,相关重大改革方案陆续出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范围之广、力度之大、程度之深前所未有。


一、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



(一)法官员额制改革全面完成。截至今年6月,全国法院共遴选产生12万余名员额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367名员额法官),实现了把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办案一线。各高级法院在坚持“以案定额”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不同审级、不同地区法院案件类型和数量、人员配置以及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辖区面积等因素,实行法官员额省内统一调配。


(二)新型办案机制逐步形成。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根据《意见》要求,各地法院普遍建立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取消案件审批,确立法官、合议庭办案主体地位。改革后地方法院直接由独任法官、合议庭裁判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98%以上,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普遍较改革前大幅下降。同时,各地法院根据自身工作实际,灵活组建审判团队,探索新型审判组织模式,促进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审判相结合。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指导各级法院通过制定权力职责清单、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完善信息化审判管理、加强司法标准化建设等方式加强审判监督和审判管理,确保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


(三)院庭长办案制度初步落实。为充分发挥各级法院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要求,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就院庭长的办案数量、建立保障院庭长办案的工作机制以及建立院庭长办案情况通报制度等进行了明确。《意见》下发后,各地法院普遍制定了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的具体方案,实现院庭长办案常态化。例如北京法院院庭长去年办案13.8万件,同比上升52%。广东法院入额院庭长2016年共办结各类案件48.92万件。


 (四)内设机构改革积极试点。为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建立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机构设置模式和人员配置方式, 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编办联合印发《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就科学设置审判业务机构,有效整合非审判业务机构,严格控制机构规模提出明确要求。目前,全国219家试点法院正按照试点方案要求积极开展试点。


二、关于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



(一)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基本完成。根据中央确定的法官职务序列改革“两步走”方案,第一步法官职务套改工作已于去年完成。目前,在完成法官职务套改工作基础上,各地法院正积极推动实施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截至今年6月,全国23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完成首批入额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确定工作,9.5万余名法官按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管理。


(二)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正式建立。2016年5月,中组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地市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一般通过逐级遴选方式产生,并针对不同层级法院的法官设置不同的任职条件,更加强调法官的审判经验和社会阅历,推动形成法官职业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该意见下发后,部分高级法院已经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稳步推进。为进一步建立科学的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配合中组部等部门于2016年6月印发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编制内法官助理、书记员原则上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根据工作性质和管理需要设置职务名称,单独核定职数,适当提高工资待遇,并向中级、基层法院予以政策倾斜,为进一步拓宽法官助理、书记员职业发展空间创造了条件。目前,各地法院正抓紧进行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套改工作。


(四)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为推动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实现专业化、规范化,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人社部印发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改革方案》对聘用制书记员的资格条件、使用方式、等级管理、招录模式、配备数量以及薪酬标准均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各地高院正根据改革方案,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本省聘用制书记员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关于完善职业保障



(一)工资制度改革逐步落实。2015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工资水平分别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的相关政策。为推动试点方案的落实,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研究制定《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员额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的工资标准、工资套改及正常晋升办法。为指导全国法院做好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工作,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指导意见(试行)》。此后,各高级法院积极配合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尽快足额兑现法院各类人员的工资待遇。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356个法院基本落实或通过预发形式落实工资改革,约占全国法院总数的67.3%。


(二)法官履职保障进一步加强。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制定发布了《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实施办法》。各级法院深入落实两个文件要求,不断加强组织建设、机制建设、设施建设,推动履职保障制度落实见效。2016年上半年,江苏、上海等地相继成立了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2017年2月,中国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正式成立。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广泛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充分履行维护法官基本权利、维护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提供救助和补偿等职能。


(三)法官惩戒制度初步建立。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由省一级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对法官是否承担司法责任提出建议,提高了惩戒决定的权威性。目前,全国已有14个省(区、市)设立了法官惩戒委员会,明确惩戒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章程。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法官惩戒工作办法》,进一步加强指导。


四、关于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在领导干部管理方面,目前中级、基层法院院长均已实现由省级党委(党委组织部)管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的地方由省委组织部管理,有的地方由省委组织部委托当地地市级党委管理;法律职务任命方面,各地均按照“省级统一提名,地方分级任免”的模式操作。在编制管理方面,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编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统一管理的试点意见》,明确提出省以下地方法院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由省以下分级管理上收至省级统一管理。目前,全国18个省(区、市)已经完成省以下法院编制统一管理改革。在财物管理方面,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司法保障水平差别较大,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强求步调一致,目前,吉林、安徽、湖北、广东、海南、青海等省份实行省级统一管理,有的省份则暂时还是以地市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

 

经过四年的改革探索,人民法院不断推动制度创新,创造了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改革共识日益凝聚,改革成效逐步显现:一是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初步形成,法官、合议庭办案主体地位得到确立,院庭长办案制度逐步落实,司法责任进一步明确。二是法院各类人员管理更加科学合理,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水平正在提高,队伍活力不断迸发。三是职业保障更加有力,广大法院干警更加拥护支持改革,多办案、办好案的积极性、责任心明显增强,职业认同感、尊荣感有所提升。四是司法人力资源回归办案本位,优秀专业人才向办案一线流动趋势明显,85%的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五是办案质效稳步提升,各地法院人均结案数量普遍提升20%以上,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人均结案数、当庭宣判率上升,上诉率、发回改判率下降。近几年来,随着立案登记制实施,全国法院立案数年均增长20%左右,在人员总编制未增加的情况下,结案率不降反升。六是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进一步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工作报告获得的赞成票达到新高,一些试点法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降30%左右。实践充分证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推进司法责任制等综合改革,方向正确,成效明显。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严格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时间表路线图,完善配套措施,狠抓督察落实,确保十九大前司法责任制等综合改革任务基本完成,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提供有力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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