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裁判要点梳理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1120次

  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在数量上呈逐年上升趋势,源头性犯罪增长迅速,涉毒案件人数不断增加,且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和多样,面对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白皮书》(2012-2017),向社会通报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开展禁毒工作的主要举措和成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禁毒工作白皮书,发布会还公布了10起体现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和涉毒此生犯罪的典型案例。


  在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背景下,实务人员在办理涉毒犯罪中如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和经验参考作用,对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就显得至关重要。据粗略统计,关于涉嫌毒品类的刑事案件,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目前收录了40多万件,但从事刑事实务的工作者都知道,刑事案件办案过程中,能够指导和具有参考价值的案例在实务界比较认可的仅包括指导案例、公报案例、最高法不定期发布的典型案例及刑事审判参考这几类。刑事法宝作为刑事实务工作的办案辅助助手,不仅收录这几类案例,而且对收录案例的裁判要点进行规则的提炼和案件来源的指引,便于通过检索迅速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裁判要旨,为办理同类案件的定罪量刑提供指导和经验性参考。下面我们就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为例,对刑事法宝中裁判规则进行部分列举。


  1、李德忠等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裁判规则:行为人贩卖毒品的数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并且非法持有枪支,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应适用于死刑。


  权威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0期(总第168期)


  2、夏志军、何平全等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裁判规则:行为人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提供制毒设备和原料,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


  权威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0期(总第168期)


  3、被告人朴哲成、栾海涛贩卖、运输毒品案


  裁判规则:行为人(系成年人)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运输的,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论处。行为人到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的,可以不立即执行。


  权威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总第163期)


  4、被告人黄宪敏等人贩卖毒品案


  裁判规则:在毒品共同犯罪中,虽然涉案毒品数量是影响量刑的主要因素,但不能唯涉案毒品数量量刑。在对主犯量刑时,既要考虑涉案毒品数量,又要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如犯意提起、具体分工、毒资筹集、毒品实际控制等。


  权威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期(总第171期)


  5、王大庆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裁判规则:毒品共同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应与案件的毒品数量,社会危害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确保死刑只适用于其中极少数罪行最为严重的犯罪分子。


  权威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8期(总第190期)


  6、席海龙等贩卖、制造毒品案


  裁判规则:行为人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炼制毒物品后制造毒品的,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权威指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第8期(总第202期)


  7、陈旭东等贩卖、制造毒品案


  裁判规则: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制造毒品,仍为其提供帮助,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权威指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第8期(总第202期)


  8、【第430号】王某贩卖毒品案——对以非常规形式存在的毒品应如何定性及对涉及多种类毒品的犯罪案件如何量刑


  裁判规则:对以非常规形式存在的毒品,致使其成分、含量发生变化,会对量刑产生影响,比如对于有大量的水和其他杂质存在的液体毒品应该作含量鉴定,对毒品含量过低的在量刑时应予适当考虑。


  权威指引:《刑事审判参考》2007年第1集·总第54集


  9、【第593号】彭佳升贩卖、运输毒品案——因运输毒品被抓获后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罪行不构成自首


  裁判规则:被告人因运输毒品被抓获后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罪行的,由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同种罪行,因此无论被告人如实供述的贩卖毒品与公安机关掌握的运输的毒品是否为同一宗,均不构成自首。


  权威指引:《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6集·总第71集


  10、【第535号】李昭均运输毒品案——如何把握运输氯胺酮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裁判规则:氯胺酮俗称“K粉,属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毒品。运输1000克以上氯胺酮的,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权威指引:《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2集·总第67集


  11、【第767号】蒋泵源贩卖毒品案——明知他人从事贩卖毒品活动而代为保管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规则:行为人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代为保管,并转卖给第三人的,该行为与他人的贩卖毒品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关系,由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故属于从犯,该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不构成窝藏毒品罪。


  权威指引:《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2集·总第85集


  12、【第802号】王小情、杨平先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并非法贩卖的,如何定性


  裁判规则:麻黄碱系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物品,行为人非法买卖国家管制的制毒物品麻黄碱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并非法贩卖的,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权威指引:《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2集·总第85集


  13、【第753号】魏光强等走私运输毒品案——提供线索并协助查获大量案外毒品,但无法查明毒品持有人的,是否构成立功


  裁判规则:犯罪分子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缴获数量巨大的毒品,虽未能查获该批毒品的持有人,但其毕竟使数量巨大的毒品及时被缴获,没有流入社会,因此其行为属于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构成重大立功。


  权威指引:《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1集·总第84集


  14、【第1015号】骆小林运输毒品案——对当场查获毒品的案件,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把握有关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证据要求


  裁判规则: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根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权威指引:《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4集·总第99集


  15、【第1053号】傅勇、朱小勇贩卖、运输毒品,石远德运输毒品案——对接应毒品的行为,如何结合在案证据认定毒品运输方和接应方的犯罪事实并准确定性


  裁判规则:结合案情和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证据,对于毒品运输方和接应方,在没有证据证实其是毒品下家或者贩卖毒品共犯的情况下,其接应毒品的行为宜以运输毒品罪论处。


  权威指引:《刑事审判参考》2015年第2集·总第101集


  当前,新型毒品不断出现,犯罪手段不断升级,涉案人员低龄化、网络化,对刑事实务工作者们正确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考验,需要通过不断的检索获取相关知识的积累来提高应对能力。对于毒品这样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除了要做好防范工作为,还要始终保持严打严防的高压态势,真正形成震慑力,希望以刚刚过去的6月26日国际禁毒日为契机,让刑事法宝将与刑事实务工作人员一同携手,为打击毒品犯罪,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驾护航。


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按钮
点击上图即可在线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罪名

联系方式

电话:010-85820018 17896002159

邮箱:84218677@qq.com

Q Q:8421867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8层

微博咨询律师
微信咨询律师
强律网是互联网+专业刑事律师咨询平台,拥有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各种复杂刑事案件。本站关键词: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排行榜|北京著名刑辩律师|北京知名刑辩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诉讼律师|北京知名十大刑辩律师|北京刑事案件知名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最好的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排名|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北京刑事律师前十名|北京刑事案件律师排名|北京最有名的刑事案件律师|北京刑事案件金牌律师|北京十大刑事律师|北京职务犯罪律师|北京经济犯罪律师|北京职务犯罪最好的律师|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刑事案件

风险提示: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也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请根据律师的成功案例,理性判断律师的业务水平。

Copyright 2018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京ICP备17027737号-4 技术支持:无罪辩护 xml地图 普通地图 法律顾问:王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