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鉴定意见入手,进行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585次

  集资诈骗罪的关键证据是以《报告书》《计核报告》等形式存在的鉴定意见。集资诈骗罪肯定会涉和数额计核的问题,所以针对计核问题的鉴定意见,是还原案件事实情况的关键之一。这类鉴定意见主要涉及涉案单位、个人的资金情况,涉案项目的投入情况,被害人资金的处理情况等等,其复杂、材料众多的特性决定了该鉴定意见需由专业的、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分析。因此,一份鉴定意见能否站得住脚,成为案件能够定罪处罚的关键因素。

  在实务中,辩护律师应该根据鉴定意见进行分析,通过该意见制作过程中的委托单位、鉴定单位、鉴定方法、过程、材料等各方面,形成辩护律师的质证意见,刑事辩护律师,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该鉴定意见是否具备证据资格、证明力大小等不同的辩护观点。根据笔者的经验,一般情况下鉴定意见总会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刑事辩护律师,对于这些问题的把控及拿捏程度,是律师水平的集中体现。

  由于集资诈骗罪常以某类项目作为宣传的载体,因此具体项目能否成型、是否具备盈利的条件,也是考虑整个案件性质的重点。故对于具体项目的分析,笔者认为也需要一份数据之外的鉴定意见。笔者办理一起B2B集资诈骗案件中,该案通过研发一种新型支付平台以吸引投资者资金,案件中法院认为因支付平台无法达到宣传功能,故认定被告人虚构事实。笔者在案中提出,由于该支付品改涉及网络支付、第三方管理等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法院不能仅凭肉眼便认为平台没有达到功能,应有专业合法的鉴定意见对平台作出鉴定,才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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