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见今发布 严防冤假错案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49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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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10月10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会签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今天上午全文发布,《意见》共21条。此项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对于发挥好审判特别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严格侦查、起诉环节的办案标准,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第一条指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北京有名的刑事辩护律师,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基础,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分析:“从近年来纠正的重大冤假错案看,往往都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行为。”

这次《意见》立足于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早发现早排除,规定了诸多制度机制。

张相军表示,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法学博士刘静坤认为,证据裁判是刑事诉讼的基石性原则。“从审判程序来讲,证据只有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也是一个硬性的要求。”

《意见》有多条规定强调疑罪从无原则,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刘静坤分析,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将进一步明确。“更准确地界定‘刑讯逼供’,明确‘威胁、引诱、欺骗方法取得证据’的一些规则。”

法庭上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将进一步规范。当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法庭会首先审查是否有相关线索和材料。

刘静坤表示,如果被告人或辩护律师提供了相关的线索和材料,促使法庭对取证合法性存在疑问,这时根据法律规定,法庭要启动一个专门的调查程序,举证责任就应当由公诉人来承担,如果公诉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性,法庭就要依法排除相关的证据。

刘静坤指出,依据《意见》要求,法院应当杜绝疑罪从有、从轻、从挂等错误做法,真正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不得违心下判或者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对侦查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意见》要求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卞建林教授分析,关键还是要增强侦查机关的责任心,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侦查的质量,“不能简单地一味地‘从无’,那打击犯罪呢?被害人利益保护呢?刑诉是多种利益的一个权衡。”

依据《意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将通过三个维度进行。

刘静坤表示,刑事辩护律师,从诉讼流程上讲,侦查、起诉、审判,前后相接的流程,审判是最终决定被告人罪、责、刑的核心环节;审判程序又分一审、二审,一审距离刑事案件发生最近,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所以从认定事实的角度讲,一审应该成为认定事实的核心,审判程序自身来讲,要突出庭审的关键作用,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障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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