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新闻舆论为何能挟持司法审判?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55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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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设司法审判不受干涉

    1.澄清司法独立

    人们通常认为:当不同的人群面临相似或者相同的问题时,作为解决方法的法律制度也当然会表现共通性。[1]然而,事实上,相同或者相似问题的解决方法可能会不同。因为在不同时期,受不同国家、不同的文化习惯,不同的政体影响,处理问题的方式也会不同,法律制度也不例外。假设司法独立,其所为的独立是司法主体依据法律独立而不受外来因素干涉行使审判权,以保障司法应有功能的发挥。[2]那来论证下我国司法是否独立?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司法制度,不仅是法律制度,还是一项政治制度,司法被认为是政治社会在政治系统中的一个结构。[3]每个国家的司法制度要为各自整体服务,每一项司法制度的设计,都是根据政体的需要而设。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制度,而人大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大制。换句话说,北京有名的刑事辩护律师,我国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基础上诞生的。法律作为政治统治的工具,理所当然为统治阶级所服务。因此,我国的司法独立的假设不成立,而是受党的领导。

    在西方,司法真正独立吗?根据西方三权分立的思想,司法权由司法机构独立行使的。我们假设西方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犹如民主政治的一面旗帜。谈起民主,西方人不得不谈到议会,议会与法院关系来看,法院更像反民主的机构。[4]对于法院是否独立行使职权,关键看法官是否独立。从法官的选任看,1793年法国大革命期间,宪法法规定法官有人民按时选出;[5]在英国与美国,法官由行政长官选择任命。美联邦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后任命。[6]这种选任方式要求所选法官为本届政府管理服务,美国总统提名大法官,肯定会挑选认同本党派执政理念的法官入列,政见不同不会再人选之内。而议会选举制产生法官模式,致使法官候选人为进入法官序列或者留任,拉拢选票,为取悦议会及议员,法官就会卷入党派利益,远远脱离司法公正的本质。在美国建国初期,总统与立法者们将法官职位作为授予奖赏进行讨价还价与交易。[7]因此,西方法官独立假设不成立,进而司法独立不成立,得出西方法官也受到政党、议会利益左右。

    2.司法公正

    公正是人们之间分配关系上的合理状态。[8]司法公正就是司法机关公平、公正的行使司法权,达到社会分配的公平正义。司法公正包含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三个方面。[9]假设我国司法是公正的,那么司法权就必须公正行使,人权保障应该受到尊重,法律适用应该平等。

    在我国,检察机关拥有起诉权,在受贿案件中,同样是行贿人,检察机关可以自由裁量决定对一部分行贿人起诉,对另一部分行贿人不起诉。这种有选择的适用行贿罪法律条文,对同案嫌疑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法院对于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早有认识,法律设置初衷是公平、公正适用,而各地法官的知识结构、阅历、生活习惯等不同,对于同一个案件的认识不同,判决结果当然差异显著。判决结果不同,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是司法不公正的。在法院调解率绩效考核下,当事人本应完全可以胜诉,法官会尽一切可能督促调解,调解率是该法院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的贡献。在调解案件,对于本完全可以胜诉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不让渡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另一方当事人达成妥协意见,而我们的法院不但没有充当合法利益保护者,反而成为当事人诉权侵害的合谋者,没有做到公平行使裁判权。

    在新刑诉法第33条明确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不论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还是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有多少案件是落实辩护制度的呢?之所以会出现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现象,就是缘于缺乏辩护人监督与介入。可能侦查机关会认为律师过早介入会影响案件的侦破,尤其是那些犯罪证据天然缺少的案件中,其他证据都是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发现的。程序法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很显然是落空的,办案机关考核指标是案件侦破率,自然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就得让位。当嫌疑人供述证据足以定罪之时,送入看守所,此时律师只能从嫌疑人供述中找漏洞,这也导致我国刑辩律师形同虚设的主因。因此,我国程序正义未实现,人权保障问题重重。

    通过论证我国司法公正性,可知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不平等,司法权行使不公正,程序正义未得到保护,由此得出我国司法并未实现公正,这也是民众信访不信法的理由。

    二、谁在主导舆论走向

    1.官方媒体报道失真

    官方媒体是指政府主导的信息传播的载体。在我国,官方媒体不乏是中央电视台及各地方电视台,新华网、人民网等政府平台网站,新华日报、人民日报等党及政府主办的这些都属于官方媒体。在我国,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一直处于官方媒体占据主流,且掌握话语权,保障着民众的知情权。自90年代后,互联网信息传播,速度之快,传播之广,不守时空限制等优越性能脱颖而出。网络媒体的发展,使任何企图压制、隐瞒上报信息的新闻事件迅速公开,成为信息公开的主渠道,这在一方面有利于中央及时了解地方动态,另一方面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近年来,政府媒体报道失真,让老百姓对于政府话语权地位受到撼动,宁可相信个人微博、贴吧,也不相信政府公布信息。四川内江政府网现领导PS照片,一则领导与村民交谈的图片,领导居然站在自己的影子中间。[10]这需要政府反思,反思自身的行为,反思自身的信誉,诚信政府这个要求一点也不高。这些政府不诚信的新闻比比皆是。说到这,官方报道失真谁也不敢否认吧。

    2.自媒体趁虚而入

    自媒体是指普通大众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11]自媒体之所以能够迅速占领新闻话语权的高地,一方面是官方媒体报道失真,更深层次是政府缺乏诚信,另一方面自媒体与生俱来的平民化、私人化,互动性强等优势,来源于大众,为了大众。我国的自媒体包括微博、贴吧、微信、QQ空间等。自媒体来源草根,又为草根新闻,容易获得老百姓的认同感,通俗易懂,没有任何利益瓜葛,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只陈述个人观点。自媒体以这些优势取代官方媒体的话语权,得到民众的信赖。当然,自媒体也不乏缺点,准入门槛低,个人所心所欲发表评论,容易触碰道德底线以及法律。

    三、多数人观点主导公平正义的误解

    1.群众意志的泛化

    在自媒体蓬勃发展的今天,个人随心所欲的发表观点,发表事件信息,容易引发老百姓的共鸣,得到认同。网络拉近民众之间的距离,即使有虚假,不真的事实存在,老百姓也愿意相信自媒体新闻。越来越多的群众对于某种观点的认同,出现对于发布者的声援,进而形成社会舆论。社会舆论是指公众对于社会关心的人物、事件、问题的综合,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强烈程度和持续性,影响事态发展。[12]社会舆论所主张的就是公平正义的观点吗?换句话说,社会舆论真的能反映公平正义吗?

    案例: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该案代理人张显,西安科技大学材料学副教授,基于仇富和正义感,在庭审中,激情辩护,“判药家鑫死是法律的要求,我们再穷也不要药家的钱,因为那是带血的钱。”他利用证人听到被害人撞伤后的呻吟声,博得公众的怜悯。就专业来说,连个起诉书都不会看,是律师朋友帮忙看的,但是他为何胜诉?原因很简单,没有看过案卷,但善于抓住舆论的焦点。以药家的背景、被害人的惨死、农村人难缠作为攻击点。在个人微博、博客上,发表夸大被害人惨死惨状,引发民众同情;猜测药家是官二代或富二代,加剧穷人与富人的对立,激化公众的仇富心理。稍有专家对该案有不同观点,就极力攻击,诋毁他人名誉。中国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在央视《新闻1+1》栏目表示,“由于平时情绪不好时会用手指砸钢琴键盘来发泄,药家鑫连扎受害人8刀,是他的一个习惯性机械动作……”张显就指责:“你应该替我们说话的!你是不是喜欢上了这个小白脸,而忘记了自己的职业和立场啦,这不对,不会的,你一个堂堂的大学教授,是绝对不会无耻到这样的地步的……”。[13]对于这种煽动舆论作为自己辩护底气,干扰司法审判。以他的逻辑,法官不判药家鑫死刑就是偏袒官二代,偏袒富人就是不公正的审判。按理说法院是应该依照法律审判,然而面对舆论的压力,法庭审判成为舆论审判。群众意志被严重泛化,成为某些个人目标的工具的代名词。我们不否认“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但是群众眼睛看到的是被另有所图的人加工过的信息,那未必就是真的。因为再明智的人,依据虚假的信息是不会做出正确判断的。想想张显发布药家鑫是官二代、富二代的虚假信息,谁敢说没有影响舆论导向,谁敢说法官没有受到舆论的影响?

    2.新闻影响力优于法院

    新闻以其通俗易懂的语言赢得公众赞誉,法院作为一个高高在上的审判机关,本身与老百姓就有一定的距离感。新闻普遍及化程度高,远远高于普法效果。我国虽然进行多次普法宣传,但是普法成果可以从张显教授的辩护及辩护观点体现得淋漓尽致。就连高校中的大学副教授都不懂法律,更何况普通老百姓呢?由于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整体不高,法院有所作为的空间。司法判决、庭审等司法过程就是普法的最好的平台。然而,这个平台一直受到新闻舆论的导向,法律宣传的平台变形走样。

    新闻影响就不一样,宣传载体多样化,电视、报纸、网络、手机、及自媒体迅速发展,新闻的传播效应 达到空前程度,而法院审判受到庭审场地、庭审时间限制,法律程序的规定限制,没有新闻报道那么公众化,可以说卖菜的老大娘都能明白,而法院做不到。新闻能够取得骄人的影响力还缘于公众的认同,而法院审判适用晦涩的法律术语,对于非法律专业的知识分子都头疼,更何况普通人。新闻影响力高,还在于主体众多,不需要统计数据,在中国,新闻媒体数量比法院多,因为伴随自媒体的发展,个人微博、博客、QQ空间等载体层出不穷。中国的网络用户与手机用户总量绝对超过各级法院的综合。这样,我们就明白新闻影响力高于法院,更容易取得民众响应,认为新闻舆论比法院更能主持公平正义。

    3.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问题是最为让老百姓心痛的事。法官作为公平裁判者的形象,会因为法官的腐败,老百姓对于司法的信任就会退去。试想,老百姓还会相信法官会主持公道,将自己的权益交给法官裁判吗?答案是否定的。曾经老百姓描述法官:“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听到这,大家应该明白法官在老百姓心中的地位了吧。据最高法院工作报告,1993年,全国法院共违法违纪干警903人,2003年,全国法院共有违法违纪工作人员846人。2011年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达到596人次。[14]伴随司法改革的步伐,司法腐败案件、人数有所减少,但是不能改变司法系统中依然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现状。长此以往,这道公平正义的防线,会被老百姓丢弃,影响司法权威。

    司法腐败的存在成为老百姓不相信司法公正的直接原因。法官队伍作为一个整体,每一个法官代表的是法律公平正义,不仅是某一个法院。假设甲法院某位法官违法违纪,这则消息一刊登,乙法院正在诉讼的当事人可能会对乙法院主办自身案件的法官产生质疑,如果乙法院判决对其不利,更加会相信司法不公,乙法院吃回扣。这就导致不良循环,即使某位法官公正判决了,判决的不利一方也会上访喊冤,误导法官根据舆论判案。

    四、法官的担忧

    1.业绩考核压力

    在我国,法院对于法官的评价机制属于仿市场经济企业绩效考核。法院将法官审判案件与企业生产产品相比较,每一个案件都属于法官的产品。法官不但要有产量(办理案件的数量),而且要有质量或者说低次品率(抗诉案件、调解案件、改判案件)。面对堆积如山的案卷,法律规定民事、刑事案件办理期限,每个司法过程都有硬性规定期限,工作量大,但是不能超过办理期限,否则属于法官违法,影响考核目标完成。在年终的考核目标中,会出现超期办理案件这是要扣分的项,这就导致法官追求不能有明显的程序违法扣分项。

    在案件实体方面,法官可能审理的不会那么严格,这好比每一个工人的劳动效率是一定的,再高可能会提高次品率;对法官来说,每一个法官的司法效率也是定量,超过这个最大值,案件的审判质量就会或多或少存在瑕疵。因为审判工作就是在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之间权衡,法官的任务是依据法律事实尽最大力度还原客观真实,而客观真实是已经发生过的案件,是过去的,不是每一个案件都有摄像头将案件发生的全过程拍摄记录下来。每一个案件中证据残缺程度也不同,证明的法律事实也不一样,这些都需要时间,需要法官的专业知识的考量。为了完成业务考核,规避扣分项,法官以有限的精力,审理案件就会在实体方面有部分松动,没有全力以赴使案件查明真象。在调解率指标的驱使下,法官也存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劝说当事人调解,致使一方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新闻舆论能够影响法院对于法官的绩效考核。

    2.维稳指标影响

    在我国,信访一直作为一项特色的行政制度存在,起初是为了对于法院的监督。涉诉信访的主要目的是上访者对于已生效判决不满,北京刑事律师,要求改判。近年来,信访案件增多,迫使法院将信访与审判并列置于同等地位。政府高层对于信访案件的干预,更加鼓舞上访者的信心,出现信访不信法的社会现象。司法问题信访化,党委纪委干预司法。对于上访者而言,当权者干预司法,有利于节约诉讼时间,处理效果明显,比法律规定的审判期限效率高,当权者基于维稳考虑,甚至可能会对无理上访偏袒,迫使法院放弃司法公正理念。法官处于维稳与依法审判两条道路的纠结中,不依法审判,案件责任追究,法官要承担法律责任;依法审判,必然败诉方不满,容易引发上访。新闻报道的扩大效应,案件事实放大,成为影响法官判决的风向标。

    法官除了要规避上访,还要考虑暴力抗法问题。2010年6月8日,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法院一众法官到梧州市建筑个体户陈宏生夫妇家中执行公务,被陈宏生泼硫酸,导致6名法官不同程度烧伤。[15]从该案中看出,法官在依法审理案件的同时还面临着人身危险的风险。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本身就存在偏差,每一个案件事实认定都是依据现有的证据判定。法官判案还要考虑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这些本身不属于司法的问题。

    小结

    在官方报道失真后,自媒体掌握新闻话语权,自媒体来源于草根,易于被公众接受、认同。个人发表随心所欲的观点、评价,受认知程度、文化水平的影响,夸大信息不在少数,所形成的舆论攻势,影响法院审判。法官面对基于法院考核、维稳指标影响,致使法官被舆论挟持。司法系统个别工作人员腐败,一定程度影响了老百姓的信赖,影响司法公正。就这样,新闻舆论挟持司法审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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