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收取差价作回扣是贪污罪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533次

www.vsvip.com 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基本案情:19978月,重庆市巫山县X粮油食品管理站(以下简称X粮站)站长伍某与湖北省沙市W综合经销部的经理胡某合作,双方约定,胡某购买的小麦以单价0.63/斤成交。但胡某要以0.70/斤的价格与骡坪粮站结帐,结帐后胡某再将0.07/斤的价差款作为"回扣"送给伍某。骡坪粮站收到该批小麦后,胡某即到巫山县要求与伍某结算货款。伍某同意,并与X粮站副站长曾某用现金按0.70/斤的价格与胡某结清了货款,并由胡某当场出具收据。待曾某走后,胡某遂将二人事先约定的"回扣"40000元交给了伍某,伍某将所得全部用于其家庭开支。
[案情分析]
  分歧意见:对伍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无异议,但在定性方面有以下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伍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然后收受他人送的"回扣",是受贿行为,应定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伍某收受"回扣"的行为,实质上是变相侵吞了本单位的公款,因此应定贪污罪而不应定受贿罪。
  分析: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一般而言,受贿罪和贪污罪有许多共同点:犯罪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是这两个罪又有明显的区别:受贿罪是一种渎职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在手段上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既然是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则受贿的财物就不可能是本单位的财物,更不可能是受贿者本人直接经手、管理的财物。而贪污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特定的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其贪污的财物只能是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有些还是贪污者本人主管、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正因为如此,实施贪污的人往往采取伪造单据、涂改帐目等手段,使帐目上收支平衡,从而掩盖其罪行。
  就本案而言,表面看,北京有名的刑事辩护律师,伍某利用职务之便,为胡某谋取利益,收受"回扣"40000元,是受贿行为。但透过现象看本质,伍某是在事先得到胡某答应给其"回扣"的情况下才同意与胡某做小麦生意的,而胡某又是在其与骡坪粮站结帐之后依约送给伍某"回扣"的。这种"回扣"并非胡某的财产,而是骡坪粮站付给胡某财产的一部分,即伍某本人所管理的本单位的公款。因此,伍某收受"回扣"的行为,实质上是变相侵吞了本单位的公款,因此应定贪污罪而不应定受贿罪。再从犯罪的手段来看,伍某在与胡某结帐时,故意安排与副站长曾某一道,并由胡某出具现金收据。伍某的目的是想掩盖其侵吞公款的事实,这从另一侧面印证了伍某企图侵吞公款的故意。
[案情结果]
  综上所述,伍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特征,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规]
      受贿罪和贪污罪有许多共同点:犯罪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这两个罪又有明显的区别:受贿罪是一种渎职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在手段上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既然是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则受贿的财物就不可能是本单位的财物,更不可能是受贿者本人直接经手、管理的财物。而贪污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特定的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其贪污的财物只能是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无罪辩护,有些还是贪污者本人主管、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

www.vsvip.com 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按钮
点击上图即可在线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罪名

联系方式

电话:010-85820018 17896002159

邮箱:84218677@qq.com

Q Q:8421867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8层

微博咨询律师
微信咨询律师
强律网是互联网+专业刑事律师咨询平台,拥有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各种复杂刑事案件。本站关键词: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排行榜|北京著名刑辩律师|北京知名刑辩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诉讼律师|北京知名十大刑辩律师|北京刑事案件知名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最好的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排名|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北京刑事律师前十名|北京刑事案件律师排名|北京最有名的刑事案件律师|北京刑事案件金牌律师|北京十大刑事律师|北京职务犯罪律师|北京经济犯罪律师|北京职务犯罪最好的律师|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刑事案件

风险提示: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也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请根据律师的成功案例,理性判断律师的业务水平。

Copyright 2018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京ICP备17027737号-4 技术支持:无罪辩护 xml地图 普通地图 法律顾问:王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