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姚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53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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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未遂状态的应然理解与实践认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未对车站顶棚起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9. 92克实际控制即被民警抓获.该部分毒品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行为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判:【法官后语】1
不构成犯罪姚某姚某
只要是事实上的支配毒品即可,不要求行为人时时刻刻把毒品握于手中,北京有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其进行管理和支配即可持有应当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行为人与毒品之间存在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行为人可以直接持有毒品也可以通过他人间接持有毒品,可以实际接触毒品也可以对毒品形成一种抽象的控制
毒品犯罪不能证明行为人非法持有较大数量的毒品是为了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的情况下起补充、兜底作用的一个罪名制造毒品罪
姚某其意欲在公交车站顶棚上寻找的毒品甲基苯丙胺9. 92克,由于该宗毒品放置于案发地的公交车站顶棚,尽管未在的实际占有下,但是对于该毒品放置地点而言,对其来说是特定的,其已经认识到该毒品的存在,属于一种事实上的支配;而且其已经开始寻找该毒品,仅仅是尚未实际取姚某
.如何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的未完成状态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未遂情形,我国刑法典未予规定,《日本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持有鸦片烟或者用于吸食鸦片烟的器具的人,处一年以下的惩役;处罚未遂。尽管我国刑法未具体规定,但在实际中较为常见的两种可能的未遂情况是: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未遂,因为被告人既在主观上有对毒品进行持有的犯罪故意,也实际上实施了持有的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毒品被更换为假毒品的,可以认定未遂。综上,本案被告人虽然没有实际控制车站顶棚的毒品,但对该宗毒品已经有了认识并知道该毒品放置的较为具体的地点,并正在寻找,其已经对该宗毒品具有了事实上的支配权,因为持有并不一定要求是直接持有,间接持有同样属于持有的一种,行为已经明知是毒品,而正在查找毒品并意图实际控制,其行为应当属于未遂,故对该宗毒品可以认定为未遂。因此,对于因被抓获而未能实际持有购入的毒品,数量较大的,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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