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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某某冲件厂负责人;因涉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1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逮捕。
审理经过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强奸罪,于2011年9月2日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强奸罪的证据中,被害人付某在报案时陈述被告人黄某某实施强奸时曾在其阴道内射精,刑事辩护律师,但与被害人阴拭精斑检验未检见精子的事实相矛盾,而证人付某某等关于被害人付某遭强奸的证言,系听被害人陈述后所作的转述,属于间接证据;
被告人黄某某在侦查起诉和庭审阶段的供述均稳定、一致,供述其用手指抠摸被害人阴道等强制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出血,与验伤通知书及物证鉴定书中关于被害人处女膜有裂伤及阴拭精斑检验未检见精子的结论能相互印证。
综上,北京有名的刑事辩护律师,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实施了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但不能形成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的证据锁链,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强奸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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