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微信群成员违法 群主可能要担责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65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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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月,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利用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案,引发公众对于微信群群主应负相关法律责任的关注。

本案中,微信群群主是谢某,群成员常年保持在200人以上。去年8月至10月期间,该群内多次多人发布淫秽视频143个。谢某对此未采取任何阻止措施。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放任群内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属于共同犯罪。

作为一名群主来说,创立一个微信群就相当于创造了一个传播分享信息的公共领域。作为组织者,自创建之时,就负有对群内信息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义务。” 北京有名的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在刑法上有间接故意的概念,即明知而放任的情形,如果群成员涉嫌犯罪,群主却不承担起监管职责,对群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

事实上,微信群内成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如果群主不积极采取制止措施,就有可能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责任或者相应的治安处罚。

微信群群主作为组织者,应当守土有责,把好关。因为群主对于交流内容和范围更为了解,群成员也受其影响,信息上处于优势地位。群主对于侵权言论,经过提醒、批评不改正的,可以将发表侵权言论的成员剔除出去。如果群主放任这些行为,则可能构成共同侵权。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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