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份,刘女士在中国农业银行购买了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命人寿保险)的一款保险产品,当时向刘女士推销保险产品的人承诺,刘女士连续5年每年交纳20000元后,就能取走10万的本金和分红。2115年6月7日为合同期满日,刘女士确发现,保险产品合同期长达104年。
2016年9月17日,刘女士想取回已交纳的10万元本金,但生命人寿保险方面告知刘女士只可取出9.8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西翠路支行承认刘女士购买的产品是其代理的保险产品。据生命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一客户经理介绍,刘女士目前要取回所有本金的行为属于退保,只能按当前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退款,所以无法全额退款。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认为,北京刑事律师,刘女士可以以存在欺诈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其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北京有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