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可以随意查公民身份证吗?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8820次

当我们走在路上,突然遇到警察来查我们身份证,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出示身份证,但是遇到很多态度很恶劣的警察时,我们往往产生逆反心理,尤其是很多时候对方并不是警察只是保安,这个时候我们应该以什么理由来反驳他们呢?

直接上干货:

1、首先,保安人员、地铁乘务人员是没有执法权的,他们无权查看公民身份证件。

2、警察在查看公民身份证时,需要出示警官证,同时说明情况:在执行什么任务,为什么要查询身份证件。

3、当我们想反驳他们时,我们应该从法律角度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而小泽为大家提供以下的一些干货小知识:

关于警察在执行公务时是否需要出示证件的法律规定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97号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2月1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四条 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经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人民警察法》分总则、职权、义务和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52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予以废止。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适用继续盘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六十八条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款规定。

5.【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75 号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已经2004年6月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周永康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

第七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未穿着制式服装的人民警察在当场盘问、检查前,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本人注释:此处为无正装必须出示证件,但并不是可穿正装或出示证件二选一。)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治安管理处罚法》分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等6章119条,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废止。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公权力机关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是现代法治国家最基本的要求。首先一个人想要代表公权执行法律,其必须对执法相对人表明自己作为执法者的身份是有法律依据的。普天之下都是芸芸众生,凭什么一个陌生人上来就说可以代表政府执行法律?当然是他有法律所赋予其的权力。那普通公民又如何确认你有没有这个权力?当然就是看你有没有执法机关授予的证件。如若不然,大街口小保安或是哪些穿着大盖帽像是个警察模样的人都可以查公民身份证,公民最基本的隐私和安全何来保障?
其次出示执法证件也是对执法者自身行为的约束。当执法者出示证件后,就代表着他之后的行为是在代表国家执行法律,那必然的其言行必须有法所依,有法必依。在执法者内心中也会形成一种内心的制约,使自己时刻提醒着自己的行为是被法律所监督约束的。
现代国家最警惕的就是公权力肆无忌惮,特别是国家警察权,必须对其进行限制与监督,以防止执法超出了法律赋权的范围,形成了可怕的警察国家,从而损害了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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