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诈骗罪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564次

北京刑事律师简评:诉讼诈骗在民事审判实务中几近泛滥,民事审判法院应顺畅移送力度,及时将涉嫌诉讼诈骗的案件线索移交侦查机关查处。

案情:甲公司与香港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的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向甲公司供应货物。乙公司在交货前一天给甲公司打电话说明第二天将按照约定交货。甲公司表示现在没有库房存放这些货物要求乙公司晚点送货。乙公司为了存放这批应交给甲公司的货物,还临时租赁了仓库。一星期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送货,在甲公司接受了乙公司送来的货物之后,甲公司拒不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甲公司反诉乙公司,称其违约迟延履行交货义务,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因为乙公司没有提供甲公司要求其延期履行的证明;同时,甲公司须向乙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行为是否 构成犯罪?

学生:甲公司的行为构成典型的诉讼诈骗罪。因为当乙公司按照约定要向甲公司交付货物时,是甲公司提出延期交货的请求的。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认为甲乙两公司之前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有关交货时间的规定已经发生了变更,乙公司为此还专门临时租赁了仓库存放这些货物,因此,乙公司并没有违约延期交货,也就不需要向甲公司支付违约交货的违约金。但甲公司通过反诉,使法官陷入认识错误,法官作出乙公司需要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判决,实际上就是法官因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了乙公司的财物。所以,甲公司的行为应该成立诈骗罪

张明楷:法官可能也会认为,甲公司确实给乙公司打过电话,要求乙公司延期交货,否则就很难理解为什么乙公司还专门临时租赁仓库存放这批本应交给甲公司的货物。但由于证据不足,法官只能按照甲乙两公司各自提供的证据作出判决。在这种情况下,你们认为法官受骗了吗?

学生:如果甲公司提出乙公司违约延期交货,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主张,法官是不会作出上述判决的。正是因为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法官更加相信甲公司虚构的事实,所以才会作出这样的判决。即使法官本人更加相信乙公司是应甲公司的要求,才延期交货的,但应该规范地评价法官是否受骗,即如果行为人没有欺骗行为的话,法官就不会作出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判决。这样看来,还是可以将甲公司相关负责人员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的。

张明楷:有道理。

北京刑事律师网选编自张明楷《刑法的私塾》,仅供个人学习、研究,禁止复制传播、商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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