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利用判决书笔误侵吞多写执行款的构成什么罪?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2164次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对于下文提到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案情:某法院在一起民事纠纷的判决书中将败诉方应支付给胜诉方的人民币60万元误写成了人民币600万元。在判决书送达给胜诉方与败诉方以后,该法院发现了判决书中的笔误,就重新更正了该判决书。但是,在更正后的判决书寄达双方当事人之前,原错误的判决书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负责执行的法官甲已经知道原判决书中的数额出现了错误,但仍对被执行人说:“按照法院的判决你应当向胜诉方支付600万。”被执行人表示自己仅欠对方人民币60万元,怎么可能要支付600万元呢?但甲仍以判决书中已经写明支付人民币600万元为由,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00万元。最后,被执行人同意从自己的银行账户中划走人民 币600万元。甲将其中60万用于支付胜诉方的债务,将其余款项据为己有。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学生:在这个案件中,被执行人知道自己仅欠对方60万这事实。甲并没有在这一点上欺骗被害人。从这一点来看,似乎被害人并没有受骗。

张明虽然被执行人知道自己仅欠对方60万人民币,但是他并不知道法院已经修改了原判决书的笔误,也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他本可以只向执行机关缴纳60万元即可。甲在这一点上,欺骗了被执行人,因而导致被执行人只得同意缴纳600万的结局。

学生:在甲告诉被执行人应该缴纳600万元的时候,被执行人肯定也会认识到判决书写错了,自己可以在这种情况下不缴纳 600万元,但是他还是缴纳了。这似乎说明,被害人并不是在发生了认识错误的情况下才处分财产的。也就是说,在这起案件中,似乎被害人并没有发生认识错误。

张明楷:诈骗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 并且基于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我认为,并不是只要被害人对行为人的欺骗内容有所怀疑,就能够否定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当下,社会上发生了很多的诈骗案件,在涉及金钱问题时,人们普遍会对他人言行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如果认为只有被害人完全对欺骗内容没有怀疑时才定诈骗罪的话, 就几乎没有定诈骗罪的余地了。这样一来,反而又会出现更多的诈骗案件。在这起案件中,甲在得知判决书内容已经修正的情况下,实际上有告知被执行人的义务,但他不仅没有告知,反而要求被害人按照原来错误的判决书的内容缴纳款项,如果被害人知道原判决书已经改正的话,也肯定不会缴纳600万元。所以,可以将负责执行法官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

学生:当前,在刑法学界,些学者认为,在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没有使被害人完全陷入认识错误,被害人此时虽然非常狐疑,但仍交付了财产的情况下,就应该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比如,行为人声称自己想移民加拿大,由于没钱办理移民手续,所以要将张大千的真迹以20万元的低价卖给被害人。被害人怀疑行为人说的话是否真实,因为根据市面价格,张大千的真迹是不可能只卖20万元的。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害人还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将行为人的赝品以20万元的价格买了回来。在这个案件中被害人也已经认识到了花20万元完全可能买到假货,但还是处分了这笔钱。有学者认为,这种投机行为是被害人自冒风险的行为,不能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

张明楷:在你说的这个案件中,行为人已经明确说明这幅作品就是张大千的真迹,而且也编造了一些低价出售的理由。我觉得,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因为行为人的确对书法作品作出了虚假说明,被害人虽然对这幅作品是否是张大千的作品仍存怀疑,但显然更加相信行为人说的话,否则,就不会最终以20万的价格购买这幅作品了。但是,在另外的一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并不构成诈骗罪。比如,在古玩市场,卖方将自己店中的某件古玩标价30万元,但并没有对买方就古玩的来历、材质等进行虚假说明。在这种情况下,买家为了投机,以30万元购买了只值300元钱的一件古玩,就不能认为行为人出售古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为在这样的案件中,古玩卖家并没有作任何虚假陈述,也就是说,古玩卖家没有实施诈骗罪要求的欺骗行为,那么,买家以30万元购买价值300元古玩的行为,只是一种投资的行为而已,这里不存在被害人在受骗后处分财物的行为。所以,卖方只是为出卖财物单纯开出了价格,而没有就该财物的性能等特征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罪。我再举个例子对此予以说明。一直以来,有一种玉石买卖的方式,叫做“赌石”,卖主实际上会以非常高的价格出售一块没有玉的石头,由于这块石头在出售之前并没有被砸开过,卖主也不知道自己出售的石头里面到底是否有玉。买家以很高的价格买下石头后,发现石头里面并没有玉,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为卖家并没有实施欺骗买家的行为。

学生:按您的说法,我们今天讨论的执行案中,甲的行为也能成立诈骗罪。

张明楷:甲的行为不仅成立诈骗罪,也同时触犯了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可以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

学生:之前,发生过这样一起类似的案件。甲在围观他人打架时,赶到现场的警察误认为甲参与了打斗,就将甲拘留了。但马上就有证人证明甲没有参与斗殴,公安机关随即作出释放甲的决定。但是,负责看押甲的警察乙却没有将公安机关的决定告诉甲,而是要求甲交纳2万元钱的罚款,否则就不释放甲。甲的家属虽然知道甲没有实际参与斗殴,但为了能够让甲早日从看守所中出来,就交给乙2万元。在这起案件中,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构成索贿罪

张明楷:我认为乙的行为既构成索贿罪,也构成诈骗罪,两罪具有想象竞合的关系。尽管在这个案件中,无论是甲,还是甲的亲属,都知道甲没有参与斗殴,但并不知道公安机关已经下达了释放通知。乙身为看押甲的警察,有义务向甲及其家属说明这一点,但乙显然已经隐瞒了真相,使得甲和甲的家人在这一点上 陷入了认识错误,并且因此交付了财物,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乙向甲及甲的家属提出支付2万元就放人的要求,显然也是一种利用职务向他人索取贿赂的行为。由于受贿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不可收买性,而诈骗罪保护的法益是财产法益,乙的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保护的不同法益,因此,能够肯定乙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受贿罪的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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