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庭法官篇执行人低价出卖胜诉债权构成什么罪?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1483次

王学强律师:《刑法》第399条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即受贿以后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后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受贿后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构成牵连犯的,应从一重罪处罚,而不应数罪并罚。

案情:甲是某地法院执行庭的法官,在负责一起执行案中, 法院判决败诉方要支付胜诉方人民币60万元,该案的败诉方完全具有支付60万元的能力。但是,甲却对胜诉方说:“败诉方没有能力支付60万元。我可以帮你联系一家公司,让他们出10万元将你的判决书买下来。这样的话,你至少还得到了 10万元,否则就会一分钱也拿不回来。胜诉方信以为真,就将自己的胜诉判决书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甲办的公司。甲最后拿着该胜诉判决书,从败诉方那里得到了60万元。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学生: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的对象是胜诉方的债权。

张明楷:我同意你的看法。但是,实践中有人认为这样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他们的理由是,甲以法官的身份追回60万元时,该笔资金应该为法院占有,根据《刑法》第92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占有下的60万元应属公共财产,甲将法院占有下的公共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你们如何看待这样的观点?

学生:如果甲要求败诉方直接将60万元打到自己指定的银行账户的话,法院就不可能占有这笔资金,那么,甲的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构成贪污罪。

张明楷:确实是这样的。甲的行为除了能够成立诈骗罪以外,是否还触犯其他犯罪呢?

学生:甲滥用职权致他人损失50万元,达到了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标准,所以,甲的行为同时也应当成立滥用职权罪。

张明楷:与其说触犯滥用职权罪,还不如说触犯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因为在执行判决活动中,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造成当事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就构成本罪。甲的确没有履行法定执行职责,也可以认为触犯了本罪。当然,由于只有一个行 为,可以按想象竞合犯处理。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选编自张明楷《刑法的私塾》,仅供个人学习、研究,禁止复制传播、商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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