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代理销售公司负责人低价卖方潜逃是诈骗么?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704次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要正确认定行为人构成何罪,必须先弄清楚谁是案件的被害人。

案情:甲是某房地产代理公司负责人,其所经营的公司负责为房地产公司包销房屋。委托销售的房地产公司会向甲所在的房地产代理公司提供销售所需的房产证、授权委托书等证件,如果甲所在的公司没有将委托销售的房屋售出就需要以包销价格将房屋买下。于是,甲所在的房地产代理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房屋的合同,合同约定,甲所在的公司负责销售委托公司的房屋,包销价为每套房200万元,且甲所在的公司需要先支付每套房10万元的定金。甲所在的公司支付了每套房10万元的定金之后,就以每套房16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知情的第三人。 委托销售的公司发现以后,就撤销了对甲所在的公号的授权,于是,房屋无法过户到买房人名下而甲携款潜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张明楷:要想正确地认定甲的行为构成何罪,就首先必须弄清楚,谁是本案中的被害人。

学生:甲并没有欺骗买房的第三人,而买房的第三人也是为了获取房屋才支付160万元的。虽然最后甲携款潜逃,但是,买房的第三人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

张明楷:的确如此。在这个案件中,甲在与第三人买卖房屋时,是真的想把房屋过户给买房的第三人,所以甲得到的160万元是正常的交易所得,并不是诈骗所得。因此,买房的第三人不是刑法上的被害人,由于甲案发后携款潜逃,所以,买房的第三人应该是民事上的被害人。

学生:那么,委托甲所在的公司销售房屋的公司应该就是本案的被害人了,甲对委托销售房屋的公司构成诈骗罪。因为如果甲告知委托销售公司要以160万元的低价销售房屋的话,委托销售的公司是不会委托甲销售自己的房屋的。但甲隐瞒要低价销售的事实,骗委托销售公司允许自己销售其房屋。

张明楷:在这个案件中,如果委托销售的公司没有及时发现甲低价销售房屋的话,就会与买房人办理过户手续。甲谎称以200万元将房屋卖给了买房人,但实际上只卖了160万元。从这一点上讲,甲欺骗了委托销售的公司,并很可能造成委托销售公司处分房屋的后果。但由于委托销售的公司还没有将所出售的房屋过户到头房人的名下,也就是说,被害人还没有处分自己的财产,所以,应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的未遂。

北京刑事律师网选编自张明楷《刑法的私塾》,仅供个人学习、研究,禁止复制传播、商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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