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网络贩卖气枪为噱头 五人诈骗财物被判刑

2018-10-11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689次

中国法院网讯

(姚锐娟)  通过QQ接收上线谎称出售气枪所获取的被害人信息,再以先付款后取货为借口,通过电话将被害人骗到指定地点实施诈骗。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对刘某祥等五名被告人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撤销前罪一年六个月的缓刑执行部分,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银、王某松、王某阳、王某梅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7日,固镇县城关镇居民张某吉在网上购买了一支价值人民币1300元的气枪,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次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祥、朱某银、王某松、王某阳等人拨打被害人张某吉电话,将其约至城西公园北门处取货。被害人张某吉到达约定地点后,被告人刘某祥等人不断拨打张某吉电话,致张某吉电话占线,后又使用另一号码联系张某吉的员工张某岩,谎称张某吉被绑架,索要赎金。张某岩随即向被告人刘某祥等人提供的账号中分别存入人民币1300元、9500元、500元、8500元,合计19800元。

2016年10月和12月下旬,贵州省贵定县居民胡某荣、广东省高州市居民邓某通分别从网上购买了一支气枪,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被告人刘某祥、朱某银、王某松、王某阳等人同样拨打两被害人电话,称气枪已送到指定地点,让二人先付款后取货。被害人胡某荣、邓某通信以为真,向被告人刘某祥等人提供的账号中分别转入人民币1500元、19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祥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间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被告人刘某祥等人作案所用的电话、电话卡由刘某祥从王某梅处购买,被告人王某梅明知刘某祥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通过快递方式分批将电话卡邮寄给刘某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祥、朱某银、王某松、王某阳等人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梅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为其提供手机、手机卡等通讯工具,以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刘某祥、朱某银、王某松、王某阳等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可予以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积极参与,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某梅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手机卡等通讯工具,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祥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综上,根据五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悔罪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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