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两男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分别获刑罚金

2018-10-16 来源:刑事律师 浏览:723次

中国法院网讯

(余艳 廖杰菲)  广西男子覃某曾两次因盗窃被判过刑,出狱后不知悔改,继而结伴男子沈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再次锒铛入狱。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盗窃案,分别判处覃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沈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责令覃某、沈某共同退赔李某摩托车经济损失4300元,各自退赔李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覃某的违法所得700元、沈某的违法所得600元,上缴国库。

经查明,2015年12月7日上午,贵港覃塘区沈某伙同覃某窜到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李某住宅,通过撬窗、撬门等手段入户,盗得价值人民币4300元的五羊本田两轮男装摩托车一辆、金项链(有一颗玉坠)一条及现金人民币6000余元。覃某、沈某将盗得的摩托车及项链销售,后将销赃所得及盗得的现金平分。

另查明:覃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2月26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覃某、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覃某、沈某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覃某、沈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内进行量刑。两被告人出于同一犯意,共同实施同一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覃某、沈某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覃某参与的为入户偷盗现金、摩托车、项链的犯罪;沈某参与的为入户偷盗现金、摩托车的犯罪。覃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覃某所犯前后罪为同种犯罪,该院酌定从重处罚。覃某、沈某入户盗窃,该院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覃某、沈某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覃某、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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