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64人传销组织被“一锅端”

2018-10-23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722次

日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杨胜涛等64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抢劫、非法拘禁一案,依法判处18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46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获刑十七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胜涛、曾妙明等64人先后加入“天津天狮”传销组织,在韶关市、乐昌市设立传销窝点,非法开展传销活动。传销组织成员虚构身份,通过互联网以介绍工作、恋爱交友等方式将被害人诱骗至传销窝点,然后对被害人进行控制、威胁,限制人身自由,诱骗、逼迫被害人继续筹集资金,以2800元/套的价格购买虚构的产品并加入传销组织。

2015年下半年,该传销组织不断发展壮大。截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在韶关市、乐昌市设立传销窝点10余个,发展传销人员达120人以上,组织人数众多、重要成员固定,有明显的组织者和领导者。除非法开展传销活动外,该传销组织还有预谋地多次实施抢劫、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窝点内成员持20名被害人银行卡取现或消费共计51万余元。2016年1月,杨胜涛等人分别独立领导韶关、乐昌片区的传销人员开展传销活动。同年5月,曾妙明等人接任,领导组织传销活动。期间,杨胜涛等人分别收取下线传销人员转存的传销款共计203万余元,除部分用于传销组织的日常开支外,余款自行支配。

法院审理认为,杨胜涛等64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并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抢劫、非法拘禁等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符合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的特征,依法应认定为犯罪集团,且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综合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曾妙明、杨胜涛、龙祖成等15人犯抢劫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30万元至5.5万元不等;其他人员根据其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依法被判决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七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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