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凤玲 万珊珊)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赵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份左右,在江西省进贤县某KTV门口的停车场,“90”后青年赵某在其汽车内容留高某吸食毒品K粉;2017年10月份的一天,在江西省进贤县158车站附近,赵某在其车内容留吸毒人员高某吸食毒品K粉;2018年4月22日下午,赵某在其车内容留龚某、高某吸食毒品K粉;2018年4月23日,赵某在其车内容留龚某、高某吸食毒品K粉。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赵某主动到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