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中院宣判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8-10-29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1052次

中国法院网讯(马英杰 冯利强)  近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戴某省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郭某亮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4至6月,被告人李某民伙同被告人戴某省、郭某亮等人租用河南省清丰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大屯分公司刘庄库区为住所地,先后注册成立了清丰县瑞晟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清丰县荣达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瑞晟公司、荣达公司),登记经营范围为粮食收购等,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无实际经营业务。2015年6月至11月,三被告人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瑞晟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37份,金额16183万余元,虚开销项税额2103万余元,价税合计18287万余元,已认证抵扣税额1989万余元。2015年7月至11月,三被告人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荣达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90份,金额13719万余元,虚开销项税额1783万余元,价税合计15502万余元,已认证抵扣税额1709万余元。综上,三被告人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887万余元,价税合计33790万余元,税额已被认证抵扣3699万余元,扣除其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的32万余元,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667万余元。另,三被告人为给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真实粮食收购的情况下,又分别为自己虚开河南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4616份、3788份,分别虚开进项税额2088万余元、1768万余元,且均已抵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民、戴某省、郭某亮在无实际生产经营行为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又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致使国家巨额税款被骗取,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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