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吕鑫 崔瑾) 两男子酒后起意,偷盗他人洋槐树21棵,后被村民发现并报警,两窃贼落网。近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大鹏、张天安犯盗窃罪,均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大鹏同被告人张天安喝完酒后,由王大鹏驾驶三轮摩托车拉着张天安在三原县陵前镇三店村徐金丰洋槐树地附近,被告人王大鹏让张天安给其帮忙偷树,张天安同意后一同前往。王大鹏驾驶三轮车进到徐金丰槐树地内盗窃洋槐树21棵,并将所盗洋槐树全部装入三轮车上。在二被告人驾驶三轮车离开之时,被路过的村民发现并报警。经鉴定,被盗树木价值人民币5150元。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徐金丰已经从公安机关领回被盗21棵树木,被告人王大鹏、张天安向被害人徐金丰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徐金丰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大鹏、张天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大鹏与张天安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二人共同参与,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均积极主动,二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本案主犯。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