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孙朝辰)日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李某将职务侵占违法所得440188.45元、所挪用资金35万元退赔寿县农商银行。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己担任寿县双庙信用社(后为寿县农商银行双庙支行)信贷员的职务之便,分别假冒某等22人之名从双庙信用社办理22笔冒名贷款共计955000元,李某为上述贷款结息共计514811.55元,余款440188.45元被其据为己有,用于赌博、个人房屋装修、其他消费等用途。
2008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己担任寿县双庙信用社(后为寿县农商银行双庙支行)信贷员的职务之便,在收取谢某等5人归还的贷款资金35万元后不入账而挪为他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信贷员侵占、挪用银行资金获刑三年六个月
2018-11-06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86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