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胆男子公安“眼皮”底下转移他人钱财获刑

2018-11-06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626次
中国法院网讯(刘慧)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作案工具苹果X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查明,2018年5月22日,公安民警梁某将办理涉嫌网络赌博犯罪依法扣押的嫌疑人窦某的手机放在其办公室的办公桌上充电,以备办案使用。当天11时40分至13时30分,被告人余某接受公安民警汪某的安排在公安局主办公楼办公室内陪同电脑维修人员检修电脑。其间,被告人余某看到了正在充电的手机背面上贴有的标签写着“机主窦某”和开机密码。因被告人余某曾协助办理窦某涉嫌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知道该手机微信里有钱,遂打开手机微信,发现微信零钱中有89000多元,进而产生转钱到自己微信的念头。于是,被告人余某用手机操作加窦某微信为好友,通过更改手机支付密码的方式两次从窦某手机绑定的徽商银行卡内分别转账10000元至自己的微信账户,后分别通过网联提现9990.01元、9990.1元及500元至自己的农村商业银行卡内。交易结束后,被告人余某将两部手机内的相关转账记录及微信好友全部删除。当日,被告人余某在ATM机上取出现金10500元,次日交给其妻子10000元并谎称是发的工资。

2018年6月8日,被告人将上述犯罪事实通过微信告知了公安民警汪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次日退缴赃款20000元至舒城县公安局,舒城县公安局将该款依法予以扣押,于2018年7月9日缴至舒城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同年7月17日发还给被害人妻子海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余某在其犯罪事实尚未被办案机关发觉时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并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余某经舒城县司法局对其社区影响进行评估,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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