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裕研)近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原所长马长志受贿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马长志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六安市裕安区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8年初,被告人马长志在担任六安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科技科科长、办公室主任科员、智能监控中心主任、副支队长(挂任)、车管所所长期间,利用负责市交警支队项目建设、驾校考场建设验收、外地驾驶人考试名额审批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物品及接受旅游服务等共计127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故以受贿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长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长志在监察机关立案前即主动交代了收受合和公司现金59万元的主要犯罪事实,归案后又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部分驾校人员贿赂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依法构成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庭审当天,六安市纪委、六安市监察委员会、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被告人近亲属及社会各界群众近150人旁听了庭审。
六安市车管所原所长马长志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8-11-06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113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