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自2004年8月3日成立后,以其为母公司成立广西中美天元集团,期间成立、收购、控制了大量公司,对外以广西中美天元集团开展经营活动,业务范围涵盖金融、能源、医药、房地产等板块。2010年12月至2014年8月,在被告单位实际控制人吴东的领导下,被告人朱锦华、杨静、吴浩、吴洲为了实现被告单位的利益,通过被告单位操控的多家公司和他人以银行承兑汇票、信托贷款等方式向相关银行申请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在被告人吴洲等人的授意下,被告人朱锦华、杨静、吴浩、吴洲、黄冬敏等分工负责,在申请贷款过程中伪造相关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完税凭证、购销合同、土地权属证书、土地评估报告等,向银行申请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共取得393笔419亿余元。截至2014年8月18日案发,已结清267笔310亿余元,未结清126笔109亿余元,其中11笔12亿余元已逾期。
此外,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单位为能在办理贷款、承兑汇票及入股银行等事项方面获得帮助,由被告人吴东、朱锦华经手给予刘忠、何晓春等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5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在操控相关公司和个人向银行贷款过程中,被告人吴东、朱锦华、吴洲、杨静、吴浩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世民、张作鹏、黄绍滨等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过夸大业务量、利润额,缩小负债额,夸大或虚构纳税额等方式篡改贷款主体的财务资料、伪造资信证明、虚构贸易背景等方式,实施或参与了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行为;被告人陈坚、黄冬敏作为评估公司的人员,被告人周云飞作为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被告单位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仍然提供帮助,是共犯;被告单位及1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单位为能在有关银行办理贷款、承兑汇票及入股银行等事项上获得帮助,向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被告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朱锦华又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吴东、朱锦华均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综合考虑被告单位、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对挽回银行损失的态度和行为,法院认定,在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犯罪中,吴东、朱锦华、吴洲、杨静、吴浩系主犯,陈坚、黄冬敏、周云飞等系从犯,张作鹏、黄绍滨等系自首,吴浩具有立功表现,决定分别对被告单位、吴东、朱锦华、吴洲、杨静、吴浩、陈坚、黄冬敏、周云飞予以适当从轻处罚,对吴世民予以减轻处罚,对张作鹏、黄绍滨、曹美玲、谢世明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