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柳州“8•20”重大案件一审开庭并当庭宣判

2018-11-07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789次
中国法院网讯(覃柳苏韦家勉刘涧丽)11月7日上午9时,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黄日朝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一案,并当庭宣判。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日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78456元。

今天的庭审由院长文秋德担任审判长,与二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柳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国宁等出庭支持公诉。其中,公开审理被告人黄日朝涉嫌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涉及被害人隐私,对其涉嫌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进行不公开审理。对涉及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合并审理。被告人黄日朝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辩护人,法院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两名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日朝与女友赵某于2018年3月协议分手,但仍怀恨在心,遂决意杀害赵某及其家人。2018年8月20日上午7时许,黄日朝携带尖刀,驾驶所租越野车来到被害人赵某及其女儿李某租住处,趁李某出门上班之机,持刀闯入将二人杀害,并侮辱、故意毁坏两尸体。当日9时40分许,黄日朝驾车到鹿寨县赵某母亲邓某住处,强行闯入屋内,持刀将邓某及其外孙何某杀害,并毁坏两尸体面部。

当日11时许,黄日朝携刀驾车欲赶往另一地点继续行凶,车辆行至柳州市文昌桥时,因行驶受阻,驾车驶入非机动车道超车,长距离连续冲撞多辆电动车,直至其驾驶的车辆被电动车卡住无法行驶。黄日朝下车后,又持刀朝现场群众进行捅刺,致使3人死亡、11人受伤。经鉴定,伤者中重伤二级4人、轻伤一级4人、轻伤二级2人、轻微伤1人。之后,黄日朝步行至文昌桥底,持石块打砸过往车辆时,被执勤民警抓获。

庭审中,公诉机关通过多媒体形式向法庭展示相关证据。黄日朝及其辩护人进行质证。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问题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黄日朝作了最后陈述。

经过近4个小时的法庭审理,法庭休庭后,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法庭于当日下午4:30分恢复开庭后,当庭予以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日朝因感情纠纷,为泄愤而报复杀害被害人赵某、李某、邓某、何某并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及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黄日朝在公共场所驾车连续冲撞行驶中的电动车,持刀捅刺现场群众,致使三人死亡,十一人受伤,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黄日朝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黄日朝故意杀人致四人死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三人死亡、十一人受伤,其犯罪手段极为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黄日朝侮辱、故意毁坏尸体,依法亦应惩处。

黄日朝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日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78456元。

一审宣判后,黄日朝认罪服法,当庭表示不上诉。

部分被害人家属及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其他群众90余人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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