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当庭裁定一罪犯未退完赃款不予减刑

2018-11-09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721次
11月8日上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三方远程视频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两起减刑案件,并当庭宣判。

罪犯周建国原系铜陵市人民医院财务科会计,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建国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的赃款89.6万余元返还铜陵市人民医院,未追回的非法所得658万余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周建国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周建国申请撤回上诉。

执行机关庐江监狱在减刑建议书中提出,罪犯周建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将罪犯周建国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检察机关提出,罪犯周建国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不予减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建国于2014年11月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4月,获得庐江监狱表扬奖励6次。法院另查明,2018年5月8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说明》,对周建国未追回的赃款658万余元,该院已执行43.5万余元,剩余部分因周建国家庭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有财产时继续执行。

法院认为,周建国系职务犯罪罪犯,对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依法应当考察其是否有积极退赃的行为。周建国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追缴其违法所得的财物。判决生效后周建国至今仍有赃款614万余元没有退出,不能认定其有积极退赃的行为,应认定其不构成“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当庭裁定对罪犯周建国不予减刑。

罪犯王国成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执行机关庐江监狱提出,罪犯王国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王国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4月,获得庐江监狱表扬奖励6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当庭裁定将罪犯王国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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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庭审采用三方远程视频方式进行,法官在安徽高院第六法庭审理,检察员在安徽省检察院办公室发表对罪犯减刑的出庭意见,执行机关代表及罪犯在庐江监狱狱内科技法庭参与庭审。视频信号高清,全程录音录像。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将庭审笔录远程传输至监狱科技法庭,打印后让罪犯当庭签字确认。

据介绍,目前,安徽省20所监狱已全部建成狱内科技法庭,全部具备与法院连线的远程视频开庭功能,并实现了与部分检察院的三方远程视频开庭。远程视频庭审作为传统庭审方式的延伸和补充,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案件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全省法院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一律”工作要求,充分运用信息化科技成果,全面推进案件审理公开透明,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在阳光下运行,不断提升减刑假释工作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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