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许桃萍)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7年12月6日,李某与王某相约从四川来到萍乡向黄某追讨债务,当晚,李某、王某等人来到安源区跃进北路某地黄某的住所要求其清偿债务,屋内的被害人杨某见状上前阻拦遭到王某的殴打,被害人杨某呼救后,李某与王某等人遂逃离了现场,案发后,李某被民警抓获,被害人杨某经鉴定,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未能妥善处理债权债务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对方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千里迢迢讨债打人致伤因故意伤害获刑八个月
2018-11-13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77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