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熊某与其前妻谢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李某借款300万元,安义法院于2014年7月判决熊某、谢某归还李某借款300万元及其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安义法院于2014年9月向熊某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熊某等人履行义务、报告财产情况等,但被告人熊某既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2016年2月,该院在未查找到熊某等人下落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2月该案恢复执行后,执行法官依法对熊某住处等进行搜查时,从其身上搜查到现金41170元,以及路虎神行者车辆钥匙一把和银行卡4张,因熊某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安义法院当即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另还查明,熊某在该案执行期间,其在银行办理的一银行卡交易流水反映,在判决生效后至2018年1月15日期间,账上经常有大笔金额进出,每次进账后就迅速支取或转账,其另一银行卡交易流水也有合法收入,但均被熊某转移他用。
2018年2月,安义法院将被告人熊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10月,被告人熊某亲属代其还款18万元,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李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负有执行义务,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且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查明上述事实后,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