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罗扬云农志强)宁明县的陆某闲来无事,私自制造一支砂枪用于打猎。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扣押在案的自制砂枪一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经查明,2014年,陆某购买一根长约1.1米的钢管回家后,用木头、摩托车避震器弹簧等材料进行加工制造成一支砂枪用于打猎。2017年11月28日,陆某主动将枪支交由村干部转交公安机关。经鉴定,陆某所持的猎枪是用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2017年12月22日,陆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私自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案发后,被告人陆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考虑,根据被告人陆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未经许可制造砂枪打猎投案自首获轻判
2018-11-14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132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