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金校尉”夜盗古墓获刑六个月并罚金

2018-11-15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670次
中国法院网讯(晏斐斤谢裕江)近日,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掘古墓葬刑事案件。被告人龙某辉、罗某德犯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龙某成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龙某辉、罗某德、龙某成伙同黄某、骆某兵(均另案处理)窜到蓝山县祠堂圩镇与宁远县冷水镇交界的山岭上,由被告人龙某辉、罗某德为主,被告人龙某成协助,盗掘一祠堂圩镇清代中晚期骆氏葊公墓,盗得疑似清朝官员朝珠100颗、绿色珠子5颗、吸鸦片的烟枪1根、玉石状的烟嘴1个、红色珠子10颗等物品。

经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鉴定,被盗的古墓,属文物范畴,其葬制及相关追缴的文物体现了清晚期品官墓的葬俗葬制,是研究清代历史博物馆的重要史料,具有较高的科学、历史、艺术价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辉、罗某德、龙某成等人盗掘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但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某辉、罗某德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龙某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但有前科。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又能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且被盗物品已追回,情节较轻,均可从轻判处。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的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龙某辉、罗某德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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