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7日公安民警在萍乡市湘东区白竺乡黄岗村被告人叶某家搜查并扣押4把自制猎枪和火子、铅弹、铁砂子、火药等。猎枪、火药等物系叶某存放于家中,用于驱赶经常来吃他家庄稼、稻谷的野猪等动物。经萍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4把自制猎枪中有3把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三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叶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叶某非法持有自制猎枪是用于驱赶吃庄稼的猎物,且根据被告人叶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诚意,结合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对其的调查评估意见,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