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清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

2018-11-20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577次
近日,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污染环境一案,同时对德清检察院以张某损害环境为由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合并进行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

该案由德清法院院长何晓红担任审判长,德清检察院检察长吴志新出庭支持公诉,并参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在阜溪街道曲园北路1232号厂房内,私自设立加工作坊,加工展柜不锈钢,使用化学试剂进行清洗,后将未经处理的重金属废水经沉淀后直接排放至雨水管网,污水排放量约为600公斤。经德清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排污口废水重金属铜含量超过规定标准限值48.2倍。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排放含重金属铜的污水,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十倍以上,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张某非法排放污水,造成了生态环境风险及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专家出庭提出的意见,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德清检察院主张的损失数额,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张某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及主动预交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情形,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失44546元,支付评估费用7000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职业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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