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谷某,化名翟某某,男,汉族,1972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8月5日19时许,被告人谷某及父母、姐妹等人与被害人郑某及妻子苏某利在宿州市新汽车站门口,因经营大排档产生纠纷并厮打,谷某持菜刀砍击郑某脖颈处一刀,致郑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郑某系被锐器砍伤颈部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8年3月10日,谷某化名翟某某在重庆市入户,2017年7月10日,被告人谷某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谷某因摆摊位与被害人郑某产生矛盾,持刀砍击郑某脖颈,致郑某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谷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认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谷某自愿赔偿并由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谷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