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制售假烟犯罪团伙获刑罚

2018-11-21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845次
近日,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江某等8人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某、许某、郭某、谢某、魏某甲、李某、钟某、魏某乙八人先后通过熟人介绍,组成了一个分工明确生产销售假烟的犯罪团伙。

他们有计划地购买制烟设备,聘请制烟工人和技术人员,租用安远县某公司的存储库作为制烟点。其中被告人江某负责寻找制烟工人和技术工人,回收制烟辅料和伪劣半成品烟以及货物在寻乌到汕头路段的运输;被告人许某负责联系购买制烟机器并与被告人江某进行费用结算以及货物在寻乌到安远路段的运输;被告人郭某负责购买制烟辅料和半成品烟以及在寻乌至安远中转路段的接送货联系;被告人谢某负责提供出租安远县某公司冷藏库作为制烟生产点;被告人魏某甲负责制烟工人和技师的日常开销采购以及统计各项制烟开支、半成品烟加工数量;被告人李某负责运输和探路;被告人钟某负责制烟生产点的前期改造和制烟辅料及半成品烟在安远县鹤子镇中转站的货物装卸;被告人魏某乙以每月6000元人民币工资负责制烟辅料和伪劣半成品烟在寻乌县至安远县鹤子中转站路段的货物运输。

从2016年11月初开始至2016年11月28日案发,他们非法生产、销售伪劣半成品烟达60690斤,价值达146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八名被告人在未取得任何相关烟草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为谋取经济利益进行假冒他人注册且为伪劣烟的生产,其行为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因各被告人只有生产行为没有销售行为,其所生产的半成品烟尚未流入市场销售给消费者,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未实施完成,故各被告人之行为属犯罪未遂可予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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