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文招谢灵)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邓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8年3月6日中午,陈某在萍乡市康庄路附近盗得一辆价值为4660元的女式摩托车,不久后陈某应允邓某去帮他偷一辆摩托车,同年4月26日凌晨,其发现一辆女式摩托车停放在芦溪县永恒婚庆店门口,遂通知邓某过来看车,随后二人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的价值为171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邓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不划分主从犯。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邓某归案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江西芦溪二人合谋偷取摩托车双双领刑又罚金
2018-11-22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777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