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机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殒命

2018-11-22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715次
中国法院网讯(白皓)“疲劳驾驶”,不容小觑,稍有不慎,机动车驾驶者就会因自己疏忽大意而引发血的教训。近日,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疲劳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21日凌晨1时3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陕J2U657号轿车行驶至张家滩镇枣林子村附近(延马线0KM+920M)时,因疲劳驾驶,致该车驶入公路北侧水渠内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樊某经延长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康某某、康某、王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延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因疲劳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樊某、康某某、康某、王某某无责任。

【案件审理】

事故发生后,延长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将周某某起诉至该院;死者樊某的家人悲痛万分,向该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周某某、车辆实际所有人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该院组织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被告人周某某、车辆实际所有人王某及保险公司与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协议:由周某某向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车辆实际所有人王某向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保险公司在投保的座位险范围内向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6万元。本案刑事部分将择日宣判。

【法官寄语】

交通肇事案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即使道路两旁的交通安全标语随处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从未懈怠,但交通事故依旧时有发生,惨剧仍在上演。酒后驾驶、超速行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交通肇事害人害己,不仅肇事者面临法律的严惩,受害人也不得不承受身体伤痛,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漠视法律规定,在身体疲劳的情况下依然驾驶机动车,最终酿成惨剧。

延长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交通肇事案件审理力度,推动县域交通安全环境建设,同时也警示广大司机朋友们珍爱生命,切勿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或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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