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来到萍乡市湘东区白竺乡“大冲里”山岭用鸟铳打猎,共捕获13只麂子、2只兔子和3只竹鸡。经鉴定,陈某的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狩猎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陈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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