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业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先后在广西冠信实业有限公司、广西铁投冠信贸易有限公司任业务一部经理、矿产部经理、副总经理期间,收受与广西铁投冠信贸易有限公司有贸易往来的相关公司人员即时某、洪某、刘某、郑某、马某、刘某某给予的人民币现金540万元、美元37万元(折合人民币226.08万元),合计人民币766.08万元。
柳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业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业盛犯受贿罪罪名成立,应当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业盛具有坦白、部分退赃等情形,遂根据被告人陈业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