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郑娟王振辉)日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驾驶苏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新京福线(104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946公里200米处时,与沿红旗村东西路自东向西行驶由被害人王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又与停放在道路西侧的另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于2017年12月6日到五河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
另查明,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周某一次性补偿被害人王某亲属经济损失18.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驾车避让不及致人亡因交通肇事获刑九个月
2018-11-28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97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