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9日15时许,何某与曾某等人在位于萍乡市市区某街道一“车友俱乐部“店内打牌,因何某发现其放在桌上的50元现金不见,与曾某发生争吵。双方被劝开后,何某回家拿了一把铁棍和一把水果刀,19时许,返回到“车友俱乐部”内。此时曾某在店内打牌,何某持铁棍朝曾某左手手臂打了一棍,曾某便起身抱住和何某与其揪扯,其他在场人员在劝架过程中夺下了何某手上的铁棍。何某又拿出携带的水果刀朝曾某右大腿捅了一刀,之后逃离现场,造成曾某轻伤一级。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何某持凶器伤人,可酌情从重处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