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案情简介:被告人董某、陈某、王某、蓝某等人以RSK有限公司名义,伙同某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聂某、辅警郭某等人,私自违规使用公安数字证书登录公安内部信息网查询系统,查询不特定人员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4618条。期间,董某、陈某、王某、蓝某等人以RSK有限公司名义非法获利人民币197万余元,聂某、郭某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2万余元。
辩护人:王学强律师,北京观妙律师事务所(案件审理时就职于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二、辩护思路
本律师详细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并会见了被告人蓝某,听取了蓝某的意见,认为蓝某主观上没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并且被告人蓝某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共同犯罪人,不构成共同犯罪。这是本案最大的辩护的空间。因此只要抓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客观要件以及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辩护,就可以为其争取无罪辩护。
- 指控蓝某查询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不准确
- 指控蓝某与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97万元不准确
- 被告人蓝某主观上没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故意
- 被告人蓝某客观上没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 被告人蓝某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共同犯罪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针对蓝某、陈某、王某的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蓝某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案例评析
- 办案心得
2、本案中还需要考虑被告人是否存在利用非法获取的信息进行牟利的主观目的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客观行为,蓝某正是因为既不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观目的,又不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最终无罪释放。因此抓住案件的主客观要件进行分析十分重要。
- 相关法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