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案情简介:2011年6月1日,JY公司与SX建工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由JY公司向SX建工承包的某市文化艺术会展中心项目供应混凝土。结算时,SX建工给了JY公司一部分现金和11套房产。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石某将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某市文化艺术会展中心M城N座Z号楼房出售给被害人刘某,同日,刘某在该楼房的售楼处交了1万元定金并给了石某购房款15万元。后刘某催交楼房余款时,石某不断推迟付尾款时间,石某得知504号房已经出售后曾让其公司会计胡某为刘某调换房屋未果,期间,石某未退还购房款给刘某。2013年,石某更换手机号码逃匿。案发后,石某赔偿了刘某的经济损失,刘某对石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辩护人:王学强律师,北京观妙律师事务所(案件审理时就职于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二、辩护思路
本律师详细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并会见了被告人石某,听取了石某的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石某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和履行该协议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也不能客观归罪,以其“逃匿”认定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具有合同诈骗的故意。这是本案最大的辩护的空间。因此只要抓住“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构成要件进行辩护,就可以为其争取无罪辩护。
-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石某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和履行该协议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此案是民事纠纷案件,开发商和石某的今义建材公司应当对刘舜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 石某及其公司按照预期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与山西某建工之间的经济纠纷导致其不能履行刘舜的购房合同
- 导致最后石某没法履行合同是一果多因,与石某的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失联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刘舜购房款。
- 不能客观归罪,以“逃匿”认定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合同诈骗的故意
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判决石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以石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 案例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