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导读陈海钦等非法侵入住宅案无罪判决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1230次

【裁判要点】

审理此类案件,需要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案中,两被告进入原告住宅将原告打伤的行为表面上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但是被告与原告系姻亲关系,又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因此,被告人侵入住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并未达到刑事处罚的严重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23项之规定,不应认定为犯罪。

【案例索引】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汕中法刑一终字第14号裁定

【案情】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肖金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海钦、陈永锐、蔡文廷。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永锐与肖少真经媒人介绍认识并成婚(未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俩人因琐事发生矛盾,肖少真回娘家居住一个多月,2009年12月14日晚8时许,媒人程巧花约陈永锐之父陈海钦与陈永锐岳父肖金水、岳母郑淑卿及妻子肖少真到其家中,商谈解决陈永锐与肖少真婚姻矛盾事宜,因协商未果,双方发生口角,并引起争执,肖金水遂与郑淑卿、肖少真回到位于茂北中巷6号家中。陈永锐与后来赶到的陈海钦之女婿蔡文廷随后到肖金水家,陈永锐踢掉肖金水家两道木门,与蔡文廷进入客厅对自诉人肖金水进行殴打,郑淑卿和肖少真在场解围,也被打伤。经法医鉴定,肖金水、郑淑卿及肖少真伤情符合钝性致伤物作用所致,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0年5月11日,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作出汕公濠决字〔2010〕第00140号、第0014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永锐殴打他人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对其故意毁损财物行为处以行政拘留5日;合并处以行政拘留17日并处罚款500元。对蔡文廷殴打他人行为处以行政拘留7日。上述二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

肖金水以陈海钦、陈永锐、蔡文廷犯侵犯住宅罪向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自诉人于2010年6月23日以同样事实向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赔楼自诉人经济损失。


【审判】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诉人控诉被告人陈海钦非法侵入住宅并参与殴打自诉人,对此被告人陈海钦予以否认,自诉人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该控诉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被告人陈永锐、蔡文廷未经自诉人肖金水同意,强行进入自诉人的住宅’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的客观表现但是,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被追究刑事责任,其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是否具备刑罚处罚性,即侵入住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本案中,自诉人一方与被告人一方是姻亲关系’双方因家庭纠纷发生矛盾:二被告侵人自诉人的住宅,目的是伤害自诉人。二被告人实施的伤害、毁损财物行为,虽然造成了自诉人轻微伤及经济损失,但公安机关已经对该行为予以行政治安处罚且自诉人也已经对’损害赔偿问题提起了民事诉讼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受到了法律评价如果再将该行为后果视为非法侵人他人住宅所造成的后果,则同一个事实被重复评价,违背了禁止重复评价的法律原则。如果单独衡量二被告人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后果,该行为系姻亲之间纠纷所引起,属于治安和民事法律管辖范畴,即二被告人非法侵人住宅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并未达到刑事处罚的严重性,不应认定为犯罪。被告人陈海钦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陈隶锐、蔡文廷提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辩解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海钦、陈永锐、蔡文廷无罪。

本案一审判决后,自诉人肖金水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5月,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汕中法刑一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非法侵入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因此,必须认真贯彻宪法和法律关于这一罪名的有关规定,保障公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受到习惯的影响,人们对非法侵人公民住宅的行为重视程度不高。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的问题主要是非法侵人住宅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好掌握。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认定

非法侵人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人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1.从犯罪客观方面看,非法侵人住宅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一般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通常是未经居住者同意,没有正当理由擅自闯人他人住宅。

2.从犯罪主观方面看,只能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其侵人或继续停留在他人的住宅,违反居住者的意愿而积极侵人或消极不退出,有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对他人住宅权的藐视。

3.从侵犯的客体来看,非法侵人住宅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住宅权、人身权、财产权,侵人他人住宅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无权侵人他人住宅或无正当理由侵人他人住宅都是非法的。只有经法定机关批准,即使未经居住者同意,也是合法的。

4.犯罪动机各种各样。有的基于报复而无理取闹,有的是滥用职权而逞威风,有的是为达到某种个人目的而向居住者施加压力等。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罪,必须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只有对危害他人住宅安全情节严重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对于那些情节轻微,对他人居住者的人身安全,财产损失影响不大的,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批评教育、责令赔礼道歉或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要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一般应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作案手段及危害后果全面分析认定。

一是动机存心不良。如行为人是为了行使某种正当权利,而不是无理制造事端。如某甲向某乙借款,而某乙因购买房屋又急需筹款,便到某甲家中催要借款,某甲以无钱为由不愿还款,某乙便将某甲家中的电视机拿走作为还款抵押。某甲便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控告,要求追究某乙的刑事责任。某乙的行为侵入住宅是违法的,但其动机是为了讨回自己的借贷,后果也不严fi,—般就不能予以定罪处罚是正确的。

二是手段比较恶劣。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的手段或者所采取的方法是行为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体现,手段恶劣程度,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例如,有的人为了对他人施加压力,纵使多人在他人家中吃住乱砸,致使户主全家不敢归屋,这显然构成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罪,这种情况一般应予以定罪处罚。

三是后果情节严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他人居住、生活、休息、工作、学习正常进行,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者侵宅后产生打架斗殴,使人财物严重损坏等后果的,应以侵宅罪认定。行为人在侵宅中毁坏的财物,应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综合以上论述,结合本案来看:

1.被告人陈海钦的行为,因证据不足不构成人侵住宅罪。自诉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海钦侵入住宅并参与殴打,且陈海钦一直否认指控。因此,该控诉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2.被告人陈永锐、蔡文廷的行为不构成人侵住宅罪。本案被告人陈永锐、蔡文廷未经自诉人肖金水同意,强行进人自诉人的住宅,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的客观表现。

但是从动机上看,被告人与自诉人是姻亲关系,侵宅行为又是因家庭纠纷所引起。从后果来看,自诉人所受伤害为轻微伤。二被告人非法侵人住宅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属于治安和民事法律管辖范畴,并未达到刑事处罚的严重性,不应认定为犯罪。

二被告人实施的伤害、毁损财物行为,造成了自诉人的轻微伤及经济损失,

公安机关已经对该行为予以行政治安处罚,且自诉人也巳经对损害赔偿问题提起了民事诉讼,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受到了法律评价,如果再将该行为后果视为非法侵人他人住宅所造成的后果,则同一个事实被重复评价,也违背了禁止重复评价的法律原则。

综上,本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对罪与非罪构成的论述依法有据,评析到位。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评析人:郑楚波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胡云腾主编《宣告无罪实务指南与案例精析》,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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