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导读陈德东侮辱案无罪判决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851次

【裁判要点】

自诉人与被告人各执一词,证人与自诉人又是近亲属以及与被告人有矛盾冲突的人,自诉人的控诉与证词在一些情节上不吻合,且有合理怀疑不能排除,证据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4)景刑自初字第1号二审: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丽中刑终字第89号

【案情】

自诉人:陈孟财。

委托代理人:毛华敏,浙江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德东。

辩护人:李叶青,浙江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孟棋。

自诉人陈孟财诉称,2003年农历6月28日,自诉人与被告人陈孟棋等二十余人一起去毒鱼,被告人陈孟棋无钱付购毒鱼的药水,叫自诉人先垫上。农历7月1日(公历为7月29日)上午8时30分许,自诉人在本村的桥头上见陈孟棋在自家门口,就向其讨钱(人民币1.5元),陈孟棋不认账,发生争吵,陈用小石子掷向自诉人。被告人陈德东(陈孟棋之父)见状手持一把粪勺,从桥头边自家厕所的粪池内,盛上人粪便浇泼自诉人,自诉人见状便退后,未被浇上。被告人陈德东、陈孟棋挑衅道:你有本事的话,你走来呀!自诉人觉得在大路上走没关系,就向前走,被告人陈德东、陈孟棋及陈德东老婆周新花一哄而上,将自诉人仰天扳倒在地上,陈孟棋用右手叉住自诉人的脖子,左手捺在自诉人的胸部,周新花捺住自诉人的脚,陈德东将整勺的人粪浇淋在自诉人的头部。自诉人之父陈孔亨,弟弟陈孟库,见状上前劝解,也被浇了粪。二被告人见自诉人被教训才歇手。自诉人被侮辱后回家洗澡换了衣服,心中不平,又到被告人家门口的路上,向被告人讨说法,双方又发生争执,互相掷击石头,陈德东见状,从其房屋二楼用人尿浇,自诉人从头到脚被浇上人尿。第二次被侮辱后,回家洗澡更衣后,又前往陈家,陈德东、陈孟棋闻声从自家中冲出,将自诉人打翻在地,并将自诉人抬起扔到一米二高的下堪下。当曰下午自诉人到沙湾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派人前往调查,无结果。自诉人陈孟财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要求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代理人毛华敏向法庭出示了2003年8月28日景宁县公安局沙湾派出所询问吴明来、吴文斌(吴明来之父)、陈德铭、陈孔亨的笔录,证实被告人陈德东、陈孟棋用人粪浇自诉人陈孟财的事实经过。

被告人陈德东、陈孟棋辩称,陈孟财在自诉状中所诉称的泼粪行为纯属捏造,是诬告陷害答辩人。2003年7月23日,为防止有人毒鱼,村两委决定由陈孟棋和陈武林看守水库,同日下午,陈孟财伙同二十余人到水库毒鱼,陈孟棋和陈武林制止无效向村委;^告,25日乡干部和派出所干警调查此事,因陈孟财有智力障碍未予处罚。2003年7月29日,陈孟财手持龙泉宝剑和九节鞭,在陈孟棋家前桥头拦住陈孟棋说:“那天是你举报我毒鱼,你给我200元钱,此事就了结。”陈孟棋不同意,而发生争斗,陈孟棋逃回家中,陈孟财撞了几次门未撞开,就用石头扔向陈孟棋家的楼上才离开。第二天早上,陈孟财又手持龙泉宝剑从窗口向陈德东、陈孟棋家中扔四五块石头。两次共造成财物损失500余元。陈德东根本没有实施浇泼粪便的行为。并当庭出示了村委的证明(2003年12月23日新塘蛘村村民委员会、支委会出具证明,证实2003年7月23日,两委叫陈孟棋、陈武林去看水库),陈孟财的检讨书(内容是2003年7月25日,陈孟财承认其2003年7月23日和周武宝去购买三瓶农药,到大队水库毒鱼,保证以后不再重犯)。

辩护人李叶青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1.景宁县沙湾派出所的接警记录及出警情况记录,证实沙湾公安派出所于案发当天,即2003年7月29日中午1:30时,接受陈孟财电话报警,接警记录:陈孟财向派出所报警反映其被陈德东全家殴打,造成身体多处受伤,没有讲过被陈德东浇粪之事;下午16时17分,“110”报警电话,陈孟财称其被村委会副主任陈德东殴打。2.吴明来、吴文斌与陈德东之间的和解协议,证实吴明来、吴文斌与陈德东因为菜园地通道糾纷发生打架,接受沙湾派出所调解。辩护人认为吴明来、吴文斌与陈孟财之间相互串通,捏造浇粪侮辱的事实,诬告被告人陈德东。本案陈孟财控告被告人陈德东犯侮辱罪的事实不存在,缺乏证据,请求法院驳回陈孟财的起诉

【审判】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5日作出(2004)景刑自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为自诉人陈孟财控告被告人陈德东、陈孟棋犯侮辱罪,证人吴明来、吴文斌(父子关系),是另案指控被告人陈德东浇粪侮辱的自诉人。而证人陈孔亨是自诉人陈孟财的父亲,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又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辩护人出示的派出所接警记录证实自诉人当天向派出所及“110”报案时,均未指证被告人浇粪侮辱事件。派出所的出警记录证实,2003年8月28曰对主要证人吴明来的询问记录中的询问人“杜华俊”当天另有工作,而没有到秋炉乡新塘烊行政村第三坑自然村参与调查,该份讯问笔录存在明显瑕疵。陈德铭没有直接看到陈德东往陈孟财身上浇粪。综上,陈孟财指控被告人陈德东、陈孟棋犯侮辱罪,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之规定,认定自诉人陈孟财指控被告人陈德东、陈孟棋犯侮辱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被告人陈德东、陈孟棋无罪。

—审判决作出后,自诉人陈孟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査明,上诉人陈孟财控诉原审被告人陈德东、陈孟棋犯侮辱罪’其所提供的证人吴明来、吴文斌,与本案被告人陈德东曾发生过民事纠纷,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证人吴明来的询问笔录询问人杜华俊当天没有参与调查,有景宁县公安局沙湾派出所2003年8月28日出警记录予以证明,故该份笔录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人陈孔亨是自诉人父亲,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又无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上诉人在二审中亦无提供新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孟财指控被告人陈德东、陈孟棋犯侮辱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宣告两被告人无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和第162条第3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事实证据的认定。本案中,在自诉人提出的证据,不能确实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罪。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证明力不强。自诉人陈孟财提交的证据都是证人证言,但是因为这些证人与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其客观性和真实性并不可靠,必须要有其他证据的印证,否则仅凭这些证明力较低的证据,难以定案。(1)证人陈孔亨与自诉人陈孟财系父子关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排除陈孔亨为了帮助自诉人赢得诉讼作出虚假供述的可能性,其证言缺乏客观性,可信度较低。(2)证人吴明来、吴文斌父子俩是另案指控被告人陈德东浇粪侮辱的自诉人,在案的调解协议书表明吴明来、吴文斌父子,与被告人陈德东的矛盾很深,其父子俩人虽然积极作证,但是可信度比较低。

2.自诉人主张的事实与被告人主张的有许多都是完全对立相反,在案证据都难以确定谁是谁非。例如,关于案件的起因,自诉人陈孟财说被告人陈孟棋参与毒鱼,并且因此应当承担购买农药的1.5元钱。但是,二被告人说陈孟棋是看水库,并且举报自诉人毒鱼,自诉人是报复被告人,要讹诈被告人200元钱。在这两种说法中,被告人的说法能够得到村委会的证明,也有陈孟财的检讨书可以佐证。按照自诉人的说法,是有20多人一起去毒鱼,但是,公安机关在调查时并没有收集到证实陈孟棋参与毒鱼并且欠下陈孟财1.5元钱的证据。在法庭上陈孟财还说是村委会出公告同意抓鱼、毒鱼,这多少有些离谱。又如,自诉人是否对进入被告人家损坏财物问题,按照自诉人的说法,自诉人是被欺负,被浇粪;但是被告人则反驳说自诉人曾经冲进二被告人家中,打碎保温瓶,在屋外投掷石块,打碎玻璃等。并且提供了新烊村村委会盖章的两名证人的证言,证实陈德东家财物被损毁的情况。结合起来看,自诉人也有攻击行为,自诉人的说法显然有避重就轻的嫌疑。

3.案件中的合理疑点不能排除。例如,证人吴明来、陈孔亨的证言所反映自诉人被浇粪的事实中,提到陈德东一家三口人一哄而上,把陈孟财摁在地上,陈孟棋掠上身和头,周新花捺脚,陈德东用粪勺浇粪,粪浇在陈孟财的头部、脚部,全身上下都是粪。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指出陈孟财的双手并未被任何约束的情形下,陈德东显然无法以粪勺对自诉人陈孟财实施浇粪并致陈孟财头部和全身都是粪的,所述的情节得不到合理解释。又如,自诉人说第二次到陈德东家与陈德东父子吵骂,是陈德东用水勺盛上人尿,从二楼浇下来,浇到其身上,这一节事实有证人吴明来证明。但是,被告人陈德东反驳说其家厕所在楼下,距楼房一段距离,楼内没有厕所,那来的人尿?而且,即使吴明来看见陈德东从自家二楼往下浇陈孟财,又怎么知道从二楼浇下来的是人尿而不是水或者其他液体?因此,被告人的反驳比较可信,此一节事实,自诉人和证人所言难以令人相信。还有,景宁县沙湾派出所接警记录和出警情况记录证实,沙湾公安派出所于案发当天中午1:30时接受陈孟财电话报警,接警记录证实,陈孟财向派出所报警反映其被陈德东全家殴打,造成身体多处受伤,而没有讲过被陈德东浇粪之事•’假如本案事实如自诉人所说,被告人对自诉人实施了浇粪的严重侮辱行为,为何不在报案中提及,这也是一个合理怀疑。

4.关键证人的证言的收集程序存在瑕疵。关于沙湾派出所于2003年8月28日对证人吴明来的询问笔录问题,该份记录中的询问人为民警“杜华俊”。但是,景宁县公安局沙湾派出所当天的出警记录,明确记载杜华俊与另一名民警到另外一地办案,而不是到新塘烊行政村第三坑自然村参与调査询问。到该村调查的是另外两名民警,但是,笔录上的询问人却是“杜华俊”,因此,该份证据采集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二审明确认定该份证据不合法,排除了其证明效力。

在本案中,法庭对当事人提供的各项证据都进行了反复审查,认为自诉人陈孟财控告被告人陈德东、陈孟棋犯侮辱罪没有更为有力的证据证明,最终认定指控被告人陈德东、陈孟棋犯侮辱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自诉案件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则,自诉人负有当然的举证责任,要自行收集并提出充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否则,就难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实践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举证问题一直是困扰审判人员的一大难题。当事人举证不力,缺乏证据或证据效力差,证据间矛盾多并且无法排除,都会影响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有的当事人不从自身举证不力去认识问题,反而责怪法院没有保护自己,上诉、上访或反复缠诉,造成了一些不安定因素,也对法院造成一些负面影响。因此,法院应进一步加强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宣传和引导。在自诉案件立案审查阶段,对于当事人有能力举证的,应及时告之自行举证及该案的举证范围,使之主动、积极地收集相应的证据提交法庭,顺利展开诉讼;对于当事人有举证能力,但又对如何举证不甚清楚的,应当指导其通过正当途径和合法方法取得证据;对起诉时能够提供较充分的证据线索但因其他原因自己无法取得证据的当事人,可告知其通过基层法律机构或基层调解组织,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对需要经过侦查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或由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审査。

当然,刑事自诉案件多发于农村,一般由邻里纠纷引起,当事人所争执的并非仅仅是案件本身,其发生都有复杂的背景。承办法官应深入案发地,广泛听取当地群众对案件的看法,了解当事人间深层次的矛盾,做到案件事实和案外原因都了然于胸,为进一步调解案件做好充分的准备。对于被告人罪行一般比较轻微、当事人双方矛盾并不十分尖锐、具备和解可能的案件,在审理时,尽可能多做劝解工作。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充分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促成双方和解。这样做,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积怨,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修复社会关系。当然,对不同意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判决。

结合实际情况,对不同的自诉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理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使自诉案件得到最妥善的处理,才能给当事人一个最满意的答复。

(评析人:吴昱婧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胡云腾主编《宣告无罪实务指南与案例精析》,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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