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导读孙英侮辱案无罪判决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1141次

【裁判要点】

在公共场合公然向他人面部泼水,构成侮辱行为,但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侮辱罪。如何理解情节严重,需要结合案件情况,从行为发生场所、行为实施手段、行为造成后果等多方面综合判断。被告人向他人面部泼温凉水,实际上未造成人身伤害,未达到侮辱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的

【案例索引】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刑终字第00153号

【案情】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传贞。

被告人:孙英。

2007年5月20日,北京市亿通律师事务所与朝阳区紫玉山庄小区xx楼业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安排自诉人马传贞及张海涛在此暂住。2007年5月24日下午,自诉人马传贞与张海涛进入xx楼后与闻讯赶来的北京集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员发生纠纷,遂拨打“110”报警。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大屯派出所民警殷志利、许和接警后到达物业公司会议室对纠纷进行处置,其间,被告人孙英与自诉人马传贞发生言语冲突,将纸杯中的饮用温凉水泼向自诉人马传贞面部,后双方被带至大屯派出所。当日,自诉人马传贞因软组织挫伤(非因泼水行为造成),花费医疗费人民币118.6元。上述事实有自诉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两名民警及张海涛所做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暂住证、医院收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英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当众向自诉人马传贞面部泼水,其行为侮辱了自诉人马传贞的人格。综合被告人孙英的行为手段、行为场所和行为后果,其行为尚未达到侮辱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之程度,不构成侮辱罪,且马传贞的医疗费与被告人孙英的泼水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孙英无罪;驳回自诉人民事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马传贞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孙英实施侮辱马传贞的行为事实是正确的,该事实有一审法院判决书中所列举的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二审法院经审核属实亦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双方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孙英虽实施了侮辱行为,但不构成“情节严重”,原审法院依法认定孙英无罪是正确的;医疗费用与侮辱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据此,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马传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我国规定了侮辱罪,但同样考虑到侮辱行为的特点和对社会的影响,规定了侮辱罪的自诉性和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罪的条件。因此侮辱罪不能滥用。

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侮辱罪有以下几点构成特征:

第一,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誉。人格和名誉是人身权的一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公民的品格、名誉、姓名、肖像、形象等等内容。

第二,必须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构成侮辱罪的行为要求三点,一是有侮辱行为。侮辱的行为方式主要有口头侮辱、文字侮辱和暴力侮辱。以嘲讽、辱骂、文字、漫画或者暴力行为的方式使别人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均是侮辱行为。二是侮辱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必须是毫无顾忌、明目张胆地在多人面前或者使多人知道的情况下进行侮辱。三是侮辱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实施,无论是否当着被害人的面,但针对的对象一定是特定的,或者一人或者多人,而不是泛泛所指。

第三,侮辱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或者后果严重。一般来说,造成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疾病或者自杀的侮辱行为相对比较好认定,但一般侮辱行为如何认定情节严重,要结合案件情况’从行为发生场所、行为实施手段、行为造成后果等多方面综合判断。本案中,从行为时间、场所、手段及后果影响来看,被告人孙英的侮辱行为很难认定为情节严重,因此法院判决其无罪。我个人觉得构成侮辱罪,必须是侮辱行为使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誉受到了极大的侮辱和损害,也指对被害人引起的心灵创伤和恶劣的影响。考虑是否情节严重,可以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其行为手段对于被害人及一般社会民众的危害性来判断。因为侮辱罪是一个针对特定人进行的犯罪行为,因此在判断是否情节严重时除了考虑犯罪人的行为手段和后果外,被害人的身份、年龄、性别、社会地位、职业等都应考虑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的因素。此外,如果被害人的特定情况很难考虑的话,一般应以普通大众的心理承受和忍耐程度来判断人格和尊严的伤害程度。

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侮辱罪,但刑法的威慑作用应当大于适用作用,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正确处理各种关系,遇事冷静淡定,行动之前多想后果,避免矛盾的升级。同时,如若真正遇到了人格和尊严受损的情况,大家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考虑到该罪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应当注意收集证据,如要留下目击人的联系方式便于日后取证,要留好就医证明等。

(评析人:王丽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胡云腾主编《宣告无罪实务指南与案例精析》,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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