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技巧之“惑”的出神运用(律师必看)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1014次

作者:反贪老枪(360doc个人图书馆)


使用“惑”的审讯技巧

 

“惑”,顾名思义,就是迷惑也。利用虚假的方法迷惑对手,使之产生错误的认识和判断并作出错误行动。在审讯活动中,使用“惑”的意义在于,隐蔽自己,暴露对手,以最大的限度将自己掌握的有限材料的内情隐蔽起来,迷惑犯罪嫌疑人,使其暴露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结合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特点,浅谈贪污贿赂案件审讯中使用“惑”的几点体会,谨供参考。


第一招:兵临城下,黑云压城城欲摧


  此种方法,亦称威慑法或气氛加压法。俗话说“做贼心虚”,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慑于法律的威严,产生强烈的畏罪心理,这时审讯人员就通过审讯中的交流造势,语言刺激,心理暗示,营造气氛,使犯罪嫌疑人有一种兵临城下、退路已断的感觉,破坏其心理平衡,使其产生心理压力,直致使其精神崩溃,缴械投降。为营造这种气氛,光靠法律的震慑力还不够,审讯人员个人的威严也十分重要。这就要求审讯人员在审讯时:

一是要正襟危坐,态度严肃而不失亲切,语气坚定而不失呆板,给犯罪嫌疑人一个刚正不阿,执法如山,不犯人权的气质;

二是要神态沉着镇定,不要因犯罪嫌疑人不交待问题而着急惊慌,露出急燥情绪,应该给犯罪嫌疑人一个胸有成竹、无坚不摧、精神饱满的威严形象;

三是要以法制人,训斥有道,切忌不着边际的乱吼乱叫,应该给犯罪嫌疑人一个逻辑严密、以理服人、明查秋毫的形象。为了使气氛逐渐加压,可采取下列方法:一是审讯地点逐渐拉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先在犯罪嫌疑人的单位讯问,再到检察院讯问,再到检察院以外的近办案点讯问,最后到距离远的办案点讯问;二是审讯场地逐渐偏僻;三是审讯力量逐步升级,可采用:承办人——科长——局长——分管检察长——检察长的模式;四是使用证据加压,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一般是有限的,也是极其宝贵的。

为了使有限的、宝贵的证据能达到摧毁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逼其彻底交待罪行的目的,使用证据加压必须把握好时机。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使用:

一是犯罪嫌疑人与审讯人员经过数次的较量,出现了精神疲劳,意志薄弱的生理和心理压力,但其仍心存侥幸,他们或夸夸其谈,掩盖事实真相,或避重就轻,摸底试探,或色厉内荏,态度假装蛮横。这时恰当、隐含地使用证据,会促使其侥幸心理的破灭,或打击其嚣张气焔;

二是经过侦查人员巧妙讯问,犯罪嫌疑人已感到退路已断,抗拒心理开始瓦解,举棋不定,犹言又止,进退两难。这时就需要一定的外力作用,加速他的“动摇心理”向交待问题的方向转化,这时抛出的证据无疑起到一个“助力器”的作用,使其精神防线彻底崩溃,缴械投降。证据的出示切忌在初始阶段使用,因为这时犯罪嫌疑人刚刚进入审讯室,有很强的戒备心理和对抗心理,出于自卫的本能,对出示的证据他们也会狡辩抵赖,不仅达不到使用点滴证据促使其交待全部犯罪事实的结果,反而暴露了审讯的意图,使犯罪嫌疑人摸清了审讯人员的“底牌”,增强了他们的抗审心理和侥幸心理。

第二招:动之以情,审供双方产“共鸣”


营造了气氛加压法之后,审讯人员就运用“先厉后亲”的策略,与犯罪嫌疑人融通感情、消除对立、建立信任、达成同感共识,使他们按照审讯人员所指引的“出路”中走出。


          如何融通感情?


一是要强调犯罪嫌疑人走向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原因。任何一种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识起了很重要的作用,贪污贿赂犯罪也不例外,但这类人由于自己特殊的社会地位,产生了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不同的心理需求,他们往往对“名声”、“面子”、“前途”看得比较重,在被审讯时,还要寻求心理上的解脱和安慰。一个优秀的审讯人员就要因势利导,顺应他们的这种心理需求,不要强调其犯罪的主观原因,特别是不要说一些刺激犯罪嫌疑人的话,如:“你贪心作怪”、“你贪婪成性”、“你不顾单位职工的死活”等等。相反,要重点强调犯罪的客观原因:如:“现在的社会环境不是很好,很容易诱导人犯罪,走向犯罪与现在的社会风气有很大的关系”、“在某些行业、某些领域不同流合污,就要受排挤!”、“现在事情已经过去了,做错的事情已经暴露了,你也不必用过多的精力去责备自己,你现在应该考虑怎样认识错误,怎样改正错误,总结原因,吸取教训,走从轻的路,不要执迷不悟、一错再错”、“我们党的政策向来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只要改正错误,我们党是不会抛弃她的任何一个子女的”······说这些话时,审讯人员一定要做到情真意切。

二是要少用“忌讳用语”。犯罪嫌疑人都有很强的畏罪心理,害怕因为犯罪受到刑事追究,如果频繁地使用“忌讳用语”,如“犯罪”、“贪污”、“挪用公款”、“受贿”,就会使他们联想到“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联想到刑事追究,联想到失去面子、名声和前途而面临牢狱之灾,从而产生畏罪心理而不敢交待问题。最好的办法是更换“忌讳用语”,例如把“犯罪”更换成“做错了”;把“贪污”更换成“拿了”;把“受贿”更换成“收了”等等,这样做既满足了犯罪嫌疑人爱名声、顾面子的心理,又使其放松了戒备。

三是要对犯罪嫌疑人生活上充满关怀。由于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有些需求被限制,如果审讯人员这时能适时地予以满足,哪怕是微乎其微的点滴关怀,犯罪嫌疑人就会产生感激之情。如给他倒一杯水,给他抽一支烟,犯罪嫌疑人衣服单薄了,把自己的衣服拿给他穿,晚上审讯时,只有一包方便面,审讯人员不吃而留给了犯罪嫌疑人等等······这些感人的情节,如果客观情况不具备,审讯人员还可以专门打造,特意设置,以加强感情融通的步伐。

通过以上工作,达到融通感情,消除犯罪嫌疑人的戒备心理后,再次对其晓之以理,分析他们面临的处境,使他们与审讯人员之间达成同感共识:事情暴露了,已无法掩盖了,要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处理,只有一条路——主动交待自己的问题,创造从轻处理的条件,引导他们按照审讯人员给他们设置的“出路”中走出。

但有一点要引起审讯人员的注意:与犯罪嫌疑人融通感情,一定要把握时机,时机不好,事与愿违。

在审讯的初期,犯罪嫌疑人有很强的戒备心理,这时的他们又处在索取状态,他们迫切需要的是审讯人员到底掌握了自己多少犯罪证据,如果此时涉于情感语言,反而会使其认为审讯人员没有掌握其犯罪证据,结果事与愿违。

什么时候是涉于情感的最佳时机?

犯罪嫌疑人处于动摇和其谎言被攻破的时候,是濒于情感的最佳时机。

犯罪嫌疑人处于动摇阶段,供还是不供,处在进退两难的境地,不供,退路已堵死;供了,是否能得到从轻处理?这时不管在哪一方(供与不供)加一点力,就会会使天平向一方倾斜。这时审讯人员如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把犯罪嫌疑人往“供”的方面拉一把,就能达到审讯目的。

再者犯罪嫌疑人的谎言被识破,已经给了他们心理上极大的震摄,这时运用先“历”后“亲”的办法,借威施恩,严厉地指出其说谎话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再濒于情感,经他一个台阶下,成功的系数较高。

 

第三招:陈仓暗渡,过桥不知桥下水


犯罪嫌疑人由于自己知识面的原因,对不是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犯罪,对是犯罪的行为误认为不是犯罪,从而产生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而这种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有时正好被审讯所利用,审讯人员这时巧妙地暗渡陈仓,千万不要用“忌讳用语”(挪用、贪污、受贿等)“提醒”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不认为自己是犯罪的情况下,对自己“用了”、“拿了”、“收了”的行为侃侃而谈,只要这种行为符合某种犯罪构成,就达到了审讯的目的,至于犯罪嫌疑人对某罪名所持的态度则无关紧要,使犯罪嫌疑人过了桥而不知桥下有水。


第四招:含而不露,曲径通幽求真经


含而不露,就是审讯人员在持有部分证据的情况下,不直接使用证据。为什么不直接使用证据?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自侦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办案人员不可能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事实。为了使宝贵的、有限的证据取得更大的成效,办案人员就要采取隐含暗示的方法与犯罪嫌疑人攻心斗智,使犯罪嫌疑人在不知晓审讯人员手中有多少“货”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供述完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少”求“多”。二是办案实践证明,在审讯的初期,直接使用证据,不仅达不到以少求多的效果,也达不到使犯罪嫌疑人供述交罪的目的。因为这时的犯罪嫌疑人思想还没有受到钳制,心理防线还没有被攻破,出于自卫的本能,即使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他们无理也要“蛮搅”三分。


比如在办理邮政人员殷某贪污一案中,就遇到类似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殷某,利用自己邮政收发员的职务之便,冒充收件人某村民李某的签名,冒领赵某汇给李某的汇款1.5万元,事隔1年有余,因赵某举报而案发。侦查人员秘密调取了殷某冒充李某签名的汇款单,与殷某的字迹相核对,确认为是殷某所为,便正面接触了殷某,并向殷某出示了有其签名的汇款单,出乎办案人员的意料之外,殷某拒不承认汇款单上的签名属自己所为,更不承认领了这笔汇款,殷某并信誓旦旦说,可以进行笔迹鉴定,办案人员只好无功而返。回到本院后,经联系笔迹鉴定机关后得知,在没有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况下,笔迹鉴定的证明力将大打折扣,最后经研究决定,派出有丰富预审经验的办案人员再次接触殷某,经过十几个小时的攻心斗智,殷某才承认为了还赌债而冒领李某汇款的犯罪事实。办案实践一再证明,审讯中迂回曲折的道路看似漫长,但它常常是达到目的的最佳捷径,只有通过含而不露,引而不发,点而不破等心战战术的巧妙运用,改变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完成对其的心理钳制,迂回曲折地向其进攻,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第五招:负重加压,挖窝带串巧用谋


负重加压法,就是在犯罪嫌疑人已交待部分犯罪事实(负重)的情况下,利用其想卸下已背上的包袱的心理,通过作思想工作,迫使犯罪嫌疑人交待余罪,检举立功,迫使行贿犯罪嫌疑人交待其他行贿问题。

(一)交待余罪。犯罪嫌疑人出于畏罪心理,出于自卫的本能,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总是遮遮盖盖,能不交待尽量不交待,实在没有办法,就避重就轻交待一部分,这时办案人员一是不要被其假像所迷惑,不深挖余罪;二是不要产生急燥情绪,要知道犯罪嫌疑人已没有了任何退路,他只要一开口,审讯工作就胜利了一半,这时就要利用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作思想工作,打消其心理顾虑,鼓励其彻底交待问题。

(二)检举立功。犯罪嫌疑人如果的确没有余罪可挖,利用其想从轻处理的心理,鼓励其检举他人的问题立功,从而达到“办一案挖一片”的效果。

(三)迫使行贿犯罪嫌疑人交待其他行贿问题。在办理贿赂案件中,行贿犯罪嫌疑人往往比受贿犯罪嫌疑人更难突破,因此,行贿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办理自侦案件的宝贵资源,切不可就案办案,浪费了这一宝贵资源,如何利用这一资源,通常有两种作法:一是当行贿犯罪嫌疑人交待某一行贿事实后,利用其已背上包袱的心理,通过作思想工作,要求其交待他向其他人行贿的事实,这时办案人员耐心细致,底气十足,因为这时办案人员有对其作立案和采取刑事措施的“本钱”,向其施压。二是行贿犯罪嫌疑人交待行贿事实后,当时并未对其立案,等待该案中的受贿案被人民法院判决后,再传行贿人,迫使其交待其他行贿问题,这时他再想翻案已不可能了,如其拒不交待,对其以行贿罪立案,并视情况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面对牢狱之灾的犯罪嫌疑人往往这时改变主意,被迫交待其他行贿事实。这样滚动办案,不断深挖,就能达到“办一案而带一串,刑一罪而挖一窝”的效果。


第六招:分化瓦解,借刀求得渔翁利


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孤立一人存在的,总要与其他人有着某种联系,这是分化瓦解的基础。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利已主义者,都有求生恶死的本能,这是分化瓦解成功的思想根源。同案犯之间,作案时相互利用,案发时彼此猜疑,这是分化瓦解成功的保证。因此,办案中只要方法得当,是能够分化瓦解,一一击破的。


比如办理蔬菜公司经理饶某受贿一案中,就成功地采用了这种方法。2004年春,饶某因受贿被传唤,同时被传唤的还有行贿人徐某,到案后饶、徐二人拒不交待,由于办案人员方法得当,使饶某对徐某的抗审意志产生了怀疑,这为下一步运用计谋打下了基础。在此基础上,办案人员对徐某作了一个三页纸的笔录,内容无非是徐某的简历等等,笔录由徐某签名并盖手印后,由一名办案人员交给审讯饶某的另一名办案人员,并说:“徐某全部交待了,这是徐某的笔录,你看一看。”说这话时要让饶某隐约听到,办案人员看着笔录,神态越来越欣慰,越来越自信,这些都被饶某偷看在眼里,办案人员看完笔录,轻蔑地对饶讲:“你还有什么可抵赖的?你看这是不是徐某的签名?”并把徐某的签名指给饶某看,饶某看到有徐某的签名盖印,误认为徐某某已作交待,精神瞬间崩溃,如实交待了自己收受徐某5万元贿赂的犯罪事实。此后,办案人员又运用此法,拿下了徐某的口供。

 

第七招:以假示真,审讯室里演“空城”


审讯桌上应该放些什么东西?

这个细节可能不被正常的人所注意和研究,但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力却不是一般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身份和处境有别于常人,他进了审讯室后,首先就要观察办案人员的神态和审讯桌上的物品,并对此加以揣摩和研究,以此找出抗审的对策。如果犯罪嫌疑人一走进审讯室一眼就看到审讯桌上放着的材料很少,他就会感觉到检察机关还没有掌握其多少犯罪事实,于是乎就产生了相对稳定的定式心理来与审讯人员周旋。但是如果审讯桌上的材料很多(这些材料大部分是其它案件的材料,一定不要使犯罪嫌疑人偷看到),就会使犯罪嫌疑人联想到检察机关掌握其很多证据,这时办案人员再时不时送一些笔录、账据等材料进来,作进一步的造势,犯罪嫌疑人原先抗审的定式心理必将产生动摇,这对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将产生很大的帮助。


如在办理余某一案中,为使审讯取得预期的效果,审讯人员制定了周密的审讯预案,余某被带进审讯室时,4名审讯人员正襟危坐,表情坚定严肃,审讯桌上放着一摞厚厚的材料,审讯人员语气肯定地向余某指出:你已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已证据在握,希望你主动交待,争取从轻处理!思想工作进行了二、三个小时,余不为所动。此时,办案人员接到取证人员的电话(预先设定):取证已成功,正在往回赶,下午2点到家。说这话时隐约让余听到。接完电话后,只留下一名办案人员在场,其他人离开审讯室,留下的审讯人员“借”他人离开之机,向余融通感情,以便取得余的信任。下午2点,几名取证的人员,“风尘仆仆”地来到审讯室,拿出一匝笔录和账据,交给审讯人员,大家互相传看,情态自信,这些都被余某偷看眼里,大家看完后,审讯人员轻蔑地对余讲:“你还有什么可抵赖的,”说完后,仍留下先前的那个审讯人员一人在审讯室。此前,由于先前的那个审讯人员已基本上取得了余的信任,余借机向高打探案情,高“偷偷地”向余透露,问题较大,余问:“会不会关押我?”高说:“看态度,我帮忙说话。”余向那个审讯人员作揖打恭,那个审讯人员把此此信息向大家通报后,大家非常振奋,同时也摸清了余的“软肋”——怕关押。于是再由先前的那个审讯人员向余传递一个信息:晚饭后再不讲就被关押!吃罢晚饭,办案组负责人再次问余:“你的问题你到底讲不讲?!”余迟疑不决,负责人一挥手:“送进去!”其他办案人员把余拉进车往看守所押送。到了看守所,叫余下车时,余交待了自己受贿11万元的经济问题,此案获得重大突破。


审讯中用“惑”的方法还有很多,审讯时要根据各案件的特点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自由调遣,灵活运用,审讯工件是能够达到预期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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