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被纳入规范化量刑后应如何辩护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907次

危险(醉酒)驾驶案的实务辩护思路及方法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醉酒驾驶”入刑,《刑法》修正案(九)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形式上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派生罪名[1]。近些年来,我国交通领域安全事故频发,且许多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刑事犯罪案件,一旦发生实际交通事故,后果就十分严重,可谓非死即伤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大。自“危险驾驶”入罪以来,每年就产生了大量的案例,如2014年Z省检察机关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危险驾驶22540余件22560余人,2015年受理23970余件24000余人,稳居普通刑事案件受理数第一位。其中绝大部分为醉酒驾驶。单从数量上来说,危险(醉酒)驾驶已成为当下“风险社会”中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自危驾入刑以来,每年因醉酒触犯刑法的案例不降反升,或许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刑事法网的日趋严密,刑法的秩序保护功能成为主导,刑法对交通安全领域的有效介入,亦使危险(醉酒)驾驶案高居刑事案件排行榜首的主要原因。刑法及刑事处罚到哪里,律师亦到哪里,从而律师也应当也必将关注此类案件。


尽管从表面上看,危险(醉酒)驾驶犯罪事实简单、证据形式清楚[2],法律规定明确,量刑幅度细致,加之诉讼程序快速(一般不进入批捕程序),律师的辩护空间似乎很小,但实质上,律师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只要认真、细心,仍然有较大作为,进而切实较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论,虽然危险(醉酒)驾驶相比不是疑难复杂的刑事犯罪,法律制裁后果也不特别严重,但对于当事人而言,其依然是关乎切身利益的重大事件,作为律师来说,所代理的案件不在于大小,而在于是否充分发挥了辩护职能,是否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实务操作为视角,逐步理清辩护思路,重构轻罪刑案件的辩护方法,将维权始终贯穿于办案过程中,亦是律师工作及法律服务行业的重要一环。


一、实务辩护的基本思路


1、关注事实是什么?证据有哪些?


事实是一个哲学概念。从法律维度来讲,包括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一个具体案件的客观事实,在经过法律程序之后就形成了法律事实。作为行使刑事辩护职能的律师,首先要明确的就是案件事实,当然,律师不是当事人,不可能直接感知到客观事实,仅能通过案发后的证据来构建法律事实,进而分析法律事实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危险(醉酒)驾驶案中,客观事实一般模式为:行为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但要成为法律事实就还应满足刑法构罪的所有要件。如行为主体是不是当事人本人,有没有存在代替他人顶罪的情况?主观方面是不是故意?知不知道所饮(吃)食品含有酒精成分,存不存在过失或者是根本无法预见?客体上有没有侵害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或对不特定的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利益产生或存在威胁?客观方面是不是醉酒驾驶?是不是在法律意义上的道路上驾驶?是不是驾驶法定的机动车辆?此外,还有考虑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有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有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如自首坦白等等。当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能够相互重合,那就是一种最理想完美的司法结果。然而,由于法律事务的纷繁复杂性,实际上,客观事实往往很难与法律事实一一重合。司法机关追求的是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无限度接近,而律师就应当找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没有重合的部分,运用证据分析,进而寻求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法律事实还原客观事实,是法律从业者的应为之责,然而构建法律事实,来源则是证据。律师在代理危险(醉酒)驾驶案时,在明确事实的同时,就要充分考虑在案证实事实存在的证据。危险(醉酒)驾驶案的证据主要包含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几类,在分析证据时,一是要从宏观上看证据的多寡和种类,看有没缺少应有而没有的证据,如乙醇血液含量鉴定意见、查获视频录像等;二是要从证据的证据力(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证明能力)来研究,寻找出能够证实犯罪行为的直接证据、关键证据,如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并对该种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分析;三是要从各证据之间的关联度来探索,看是否形成证据体系证明行为并形成该案的法律事实。相比检察官,律师也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证据,继而构建证据证明体系,不过该体系无需作为证实当事人有罪而向法院提出,然而从体系中寻找问题和证据漏洞,则是律师应有的责任。换言之,通过证据证明体系,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实当事人有罪及罪轻罪重是检察官应有的责任,同样通过证据证明体系,发现证据不能形成锁链或者存在漏洞和瑕疵,进而认定当事人无罪或罪轻则就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


2、关注程序怎么样?问题有没有?


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危险(醉酒)驾驶案因事实情节相对简单,在程序上基本是流水作业,因此程序性问题相对不太多也不太明显。作为律师,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关注是必要也是必须的。其实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正是律师对于程序正义的不懈追求,才使得危险(醉酒)驾驶成为相对规范、问题较少的刑事诉讼类案。在办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律师首先要关注的是司法办案机关是否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办案,如有无告知权利义务,有无依法搜证、取证,有无及时讯问询问,有无超期羁押,有无及时处理非涉案物品等;其次,律师要关注司法办案机关对于重要证据提取程序是否合法,如有无及时对行为人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并告知结果,有无及时抽取行为人的血液并进行封装和保存,有无对案发现场及行动轨迹进行固定等;第三,律师要关注司法办案机关的程序性瑕疵问题,如抓获、抽血录像是否全面、全程和同步,选择诉讼程序时有无征求行为人意见等。


3、关注具体情节有什么?


明晰案件基本事实后,对于情节的关注就是律师应考虑的下一步工作。刑法一般理论认为,情节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就危险(醉酒)驾驶案而言,律师主要要关注七个方面的情节:


一是当事人醉酒的程度(酒精含量高低)。此情节既是定罪情节亦是量刑情节。首先,高法、高检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处罚,可见入罪主要就是看血液的酒精含量。其次,该《意见》又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各地出台的相关醉驾法律文件中,对于当事人醉酒程度或血液酒精含量高低在量刑多少上都有具体体现。


二是驾驶行为时的路面交通状况。此情节是量刑情节。包括驾驶的时间、途径的路段、路面上的人流车流等情况,均是量刑考虑情节,其中途径的路段,如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系从重量刑的情节。


三是驾驶的车辆类型和安全状况。此情节既是定罪情节亦是量刑情节。一般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才是犯罪[3],对于特殊车辆,如二轮摩托车、营运机动车或工程车,实务中都有明确的从轻或从重的规定。[4]


四是是否系无证驾驶及有无酒驾前科。此情节是量刑情节。同样的,无证驾驶及伪造、变造驾驶证驾驶的,有酒驾前科的(包括酒后被行政处罚和醉酒被刑事处罚),都是从重量刑的情节。


五是行为人被查获时的行为表现。此情节是量刑情节。根据目前规定,交警在查获酒驾时如遇抗拒执法或者有逃跑行为的,在最终量刑时都会从重处罚。故律师要审查当事人当时是否有抗拒执法的行为以及程度大小,一般的,只是轻微的回避,如看见前方有交警设卡在查酒驾,就原地靠边停车意图暂时躲避,或仅在言语上有部分不配合的行为,都不认为是抗拒执法,不考虑从重处罚。


六是是否发生事故及事故发生后的表现。此情节是量刑情节,若发生交通事故,尤其是因醉酒发生撞人导致轻伤以上事故的,均要从重处罚,故律师要分析是否达到轻伤标准以及是否应由当事人承担责任两个基本要件。同时,事故发生后有无逃逸、有无及时报警或积极救援等亦是量刑考虑的重要因素。


七是赔偿损失和认罪、悔罪态度,此情节是量刑情节。凡是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的,当事人积极理赔并获得谅解的,一般都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当然对于当事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等,均为法定的从轻情节。


4、关注当事人最大利益是什么?


法律服务的根本目的是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刑事犯罪当事人而言,获得无罪判决(包括不起诉)或者从轻判决是其利益最大化的集中体现。司法实践中,鉴于严格办案责任要求的存在,无罪的概率非常小,那作为律师,要力求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必须考虑的就是如何从轻减轻?


其一,要看客观事实。一般而言,行为人醉酒驾驶,其有无驾驶资格、酒精含量多少、行使路线长短、驾驶时间早晚、路上人车多少、有无造成损失(如发生交通事故)等客观情节都是量刑所要充分考虑的。律师应当逐一研究客观情节,为当事人取得从轻处理而努力。


其二,要看主观认知(目的)。这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为何而喝酒。有的行为人可能是被他人劝酒,自己在喝完后就大大降低了自身控制力,虽不能因此而免责,但亦是主观上考虑从轻的情节。二是喝酒被查获后认罪及配合执法态度如何。酒驾后行为人表现的行为各式各样,在司法实务中,办案机关执法时也面临着较大风险,故对于积极配合执法,认罪悔罪的行为人,按照刑法教育转化的基本原理,理应获得从轻处理。


其三,要看实际效果。目前危险(醉酒)驾驶在量刑上已逐渐进入规范化管理的视野,或者说更是一种标准化式的量刑。近日,已正式纳入最高司法机关出台的量刑规范范畴[5],该规范已促使司法机关量刑公正均衡、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规范量刑活动已成为刑事法官的一种自觉和常态,规范量刑的思维已经延伸到多类案件和刑种。量刑规范化工作正在积极稳妥推进,取得明显成效,受到社会各界好评。[i]


同时亦因为该罪名刑期较短(最高也就六个月的拘役),因此司法机关的裁量空间不大,相应的律师量刑辩护空间也有限。当然对于当事人来说,少关一天是一天,自由本身就是无价的。所以律师要积极为当事人考虑,尽最大努力帮助当事人减少刑期。2014年全国人大授权两高开展刑事速裁试点工作,其本质是对于认罪认罚且罪行较轻的行为人予以从宽、快速处理。实践中,危险(醉酒)驾驶就成为了适用刑事速裁最多的案件,先不论启动该制度的目的意义(出发点可能是为减轻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深一步,亦是即将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步形态),仅从目前运行情况上来讲,其对危险(醉酒)驾驶当事人还是有很大的实际益处。刑事速裁案件中的检察机关有较大自由裁量权,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刑事速裁程序决定最高减少行为人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按照量刑规定,一危驾案件本应判处三个月拘役刑罚,经刑事速裁程序后,最高可减一个月刑期),法院也基本会按照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裁判,相比简易程序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幅度建议,前者对于当事人来讲,可谓更有实际价值。因此,律师应认识到相关制度对于当事人的重要意义,在综合考量案情后,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做好法律建议和帮助等工作。


二、实务辩护的主要方法


思路决定出路,方法决定结果。刑事辩护的方法多种多样,就危险(醉酒)驾驶而言,亦无外乎对于案卷证据的审查、当事人的询问以及办案机关的沟通,从目的论上来讲,探究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律师刑事辩护的根本,通过对证据的研究进一步还原客观事实,努力实现辩护的效果和意义。


1、立足辩护职能,仔细审查案卷证据


(1)书证、物证中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


危险(醉酒)驾驶的书证主要包括行为人驾驶信息资料(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行为记录等)、户籍证明资料等,针对驾驶信息,律师应当着重审查当事人有无机动车驾驶资格(包括实际驾驶的车型是否对应驾驶证规定的车型),机动车号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为营运性车辆,以往驾驶行为如何,特别是关注有无酒驾前科(是法定的从重情节),如在案证据显示当事人有酒驾前科,律师应同时审查是否附有相应的处罚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以及该记录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针对户籍证明,应审查当事人是否达到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还要关注当事人身体状况,因为存在身体严重健康问题的,可以依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针对其他的书证,要仔细审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


 (2)鉴定意见中的真实性、同一性审查


 危险(醉酒)驾驶案通常要经过两次酒精(乙醇)含量鉴定,前一次为呼气酒精测试,后二次则为血液乙醇含量鉴定,即抽血化验。虽然在实务中,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一般不作为最后认定的结论,但在特殊情况下,现行法律亦有明文规定,如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或者在抽取血样前又喝酒的,就会以呼气酒精检验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考虑到酒精含量浓度是认定行为人是否醉酒驾驶的关键性证据,因此对于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同一性要格外重视。一要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是否合法,审查有无超出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鉴定人有无相应职称,有无违法回避规定等;二要审查鉴定程序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符合一般程序性要求前提下,还需审查是否符合血液鉴定该类专业的检验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如抽血消毒用具的成分(有无酒精成分);三要审查检材情况。在实务中,鉴定检材的真实性和同一性是鉴定意见转化为定案根据的前提条件。律师要高度重视审查检材(即血样)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有无完整记录,应当指出的是,此时需要结合医院抽血记录、抽血录像等证据,看检材来源是否与上述证据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主要应当审查现场提取血液是否与实际检材同一,有无受到污染等;四要审查鉴定文书形式是否完整、齐备。有无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是否能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视听资料中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查


目前在大部分地区,办案机关都对于危险(醉酒)驾驶的查获、取证等全过程都作了录音录像,这有利于各方了解全案案发过程及重要环节的取证行为。律师应当着重审查相关试听资料是否为原件,是否系全程、全面、全部,特别是对于三个方面要认真查看:一是查获时的录音录像,审查当事人被查获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有无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情节,办案机关有无出示执法证件和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无配合执法以及配合程度(有无抗拒检查);二是取证行为的录音录像,审查呼气检测仪器是否更换过吹气管,检测结果是否当场告知当事人,医院抽血是否及时,抽血过程有无全程、完整摄录,提取血液后有无及时封存并签署上相关人员的姓名,办案机关在取证过程中有无超过必要的行为权限,强制措施是否合理;三是行驶路段的卡口照片或录像,当事人若途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属法定的从重情节,故办案机关都应当提供卡口的照片或录像,即要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若发现缺失该份证据,而办案机关又认为当事人有途径上述路段的情节的,律师应当提出不予以认定的意见。


(4)言词证据中的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


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审查,律师要着重审查讯问时间、地点、讯问人员是否合法,供述是否一致、连贯,是否自愿供述,相关辩解有无如实记录,是否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作案的起因、动机如何等。对于有证人证言,要着重审查该证言内容是否真实,如是否系知情人所作,是否系通过直接感官得知的信息,有无通过推测而得出的结论,即证人推测性、猜测性证言,是否有有利于当事人的情形等。有多份证人证言的,要比较各证言之间的差异,就重要情节,还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评判。


对于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一般从性质上也认为属证人证言,该项证据中,通常会对查获过程有详细的描述,律师要重点审查叙述经过是否合情合理,有无其他证据能够印证,对于一些有特殊情节的要更加关注。如发生交通事故的,要审查是否系当事人主动报警或他人报警后没有离开现场等待处理的情节,现场当事人有无配合执法的情节,现场查获的行为人、车辆是否就系当事人和当事人驾驶的车辆等。


2、做到兼听则明,认真倾听当事人和家属的意见


作为刑辩律师,在查阅证据的同时,应当主动、认真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危险(醉酒)驾驶案办案周期短,律师要及时会见,将相关法律第一时间解释给当事人听,同时应依法核实证据,并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予以解答。实务中,当事人比较关心的是能否判缓刑或者从轻减轻处理等问题,律师要依照现行规定予以释明,讲明可能适用缓刑的几种情形。需要指出的是,在适当情况下,比如当事人具备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条件时,律师可以着重就刑事速裁程序进行解答,告知该制度的意义和实际价值,并建议当事人选择适用。同时,可以建议当事人采取积极措施认罪悔罪,有损失的建议赔偿损失。


在会见当事人家属时,律师要阐明危险(醉酒)驾驶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告知对方该类案件的基本处理流程,安抚家属心情,对于一些特殊情形,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要建议家属帮助当事人予以理赔,积极参与和解,争取受害方予以谅解,进而在当事人量刑时可获得从轻处理。


3、突出办案时效,及时沟通办案人员,提出法律意见


律师应当对于案件中的有关当事人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以及在证据方面存在的疑问,及时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律师要主动和侦查、检察机关进行交流,争取在上述两个环节就能获得答复或给与解决,如依法可以作相对不起诉的,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进而不拉长羁押周期,减少当事人的痛苦。对于证据存在疑问的,如可能涉及非法证据的,要及时提出排除适用的建议,并充分说理,增强办案机关的认可度。对于量刑建议,律师可以主动建议办案机关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并协助办案机关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在审判阶段,要将全案中可能从轻、减轻的情节与法官作充分沟通,通过法律意见书、辩护意见等方式进行充分阐述,获得最有益当事人的判决。


对于传统的、轻罪刑事案件,通过深挖细节,深抠法条并结合实务,可以发现律师仍有较多的辩护点。研究、归纳、总结和提炼辩护思路,探索有效的办案方式方法,构建辩护人的证据证明体系,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和情节,将当事人的利益尽可能最大化,是刑事辩护律师应为之责,在这类或同类案件的刑事辩护中,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或许也是新时期律师可开创、可发展的另一番天地。


注释:


[1] 当然,关于“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争议是存在的,其一,理论界一般认为,后者属过失犯罪,前者属故意犯罪;其二,后者在法律理论中定性为结果犯,前者则定性为行为犯、危险犯。


[2] 一般主要包括接报警记录、呼气酒精测试记录、抽血记录、行为人的驾驶信息、前科材料、户籍证明、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监控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相关证人证言和案发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

[3] 实践中一些超标的电动自行车要经公安机关鉴定部门认定后才能确定是否为机动车。


[4] 如“两高一部”《意见》中规定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要从重处罚;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浙江省高院《关于危险驾驶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浙江省高院刑三庭“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都规定,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等机动车,要从重或加重(加刑期)处罚。


[5] 2016年5月,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试点的通知》已明确将危险驾驶等八种罪名纳入规范化量刑试点之中。

作者:何云笑(法学学士、前杭州市某检察机关检察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来源于作者原创稿件 转自微信公众号“刑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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