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从赵作海杀人案亡者归来看无罪辩护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1349次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因为亡者归来,洗涮冤屈,九年冤狱,始得无罪,对司法机关的公正的脚注。再审是一个依法纠错的程序。依法纠错的关键有两个,一是依法判定错误,二是依法纠正错误。实践中,对于错误裁判的判定,有两个途径:一是客观事实证明原判确有错误,二是法律事实证明原判确有错误。由于判定错误的方法有别,客观上要求纠正错误也应当采取不同的方法。对于第一种情况,应当使用特别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快速纠错;对于第二种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和证据裁判标准及时纠错。纠错是一种迟来的正义。如果错误被快速、及时地纠正,并快速、及时地给予国家赔偿,则纠错程序释放的是正能量,会产生化“危”为“机”的效果。反之,纠错程序将释放负能量,对保障人权和司法正义造成严重损害。

【案例来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刑再字第15

【案情证据分析】

原公诉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赵作海。

原一、二审裁判查明,被告人赵作海和被害人赵振响均与本村妇女杜某某有通奸关系。1997年1030日夜,赵作海在杜某某家与杜通奸时被赵振晌碰见, 赵振晌持刀将赵作海面部砍伤。赵作海逃离杜家后,赵振晌追赶至赵作海家院内,赵作海持刀将赵振晌杀死并将尸体肢解、隐藏。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赵作海供述故意杀人的情节、手段与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书一致; 证人杜某某、赵振起(赵作海之妻)、赵庆忠、赵作亮、赵作印均证实,赵作海于案发当晚被赵振晌砍伤并有反常情况,赵振晌从此失踪;赵作海作案用的凶器、裹尸用的编织袋片及麻绳提取后,经赵作海、赵振起、赵西良辨认无误。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原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九年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称,被认定为本案被害人的赵振晌又回到村中,经查属实,请求审查处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2010430日,柘城县公安局发现被 认定为本案被害人的赵振晌回到村中后,对其进行了询问。201052 日,柘城县公安局又分别询问了证人李中愿(原赵楼村支书、赵振兰赵振晌 的姐姐)、赵素梅(赵振晌外甥女),证实回村的赵振晌系本案原审认定的被害人。经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调查,情况属实,予以确认。

【无罪判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裁判认定被告人赵作海故意杀死被害人 赵振晌的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163条第 2项之规定,判决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赵作海无罪。

【无罪判决的解读及无罪辩护律师的辩点】

此案是通过再审程序改判无罪的案件,但再审程序的启动并非缘于当事人申诉或检察院抗诉,而是本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实践中,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有两个途径,一是客观事实证明,二是法律事实证明。本案是客观事实证明原判确有错误后,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立案再审的。当时,原判认定的被害人赵振晌因年事已高、身体不好,结束长期流浪生活回到家乡,群众发现后迅速报告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遂询问了赵振晌,并分别核实了村支部书记李中愿、赵振晌的姐姐赵振兰、赵振晌的外甥女赵素梅,证实活着回家的赵振晌确系赵作海故意杀人案中原判认定的被害人。此情况,已经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调查,证明属实。至此,赵振晌没有被害已经成为众人皆知的客观事实。在此情况下,本院院长将本案提交审委会讨论。审委会研究决定,现有证据证明原判确有错误,立即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并释放。

应该说,此案的最大亮点是快速高效地纠正了错误裁判。首先是一个审委会解决了两个问题,即再审程序的启动和再审结果的确定;其次是审委会作出决定的次日上午,本院即送达再审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并予释放。我们认为,此种情形符合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的规定,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理由有六:一是从立法本意看,再审的目的只有一个,即依法纠正错误裁判。只要认定原判确有错误,就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二是纠错应当充分考虑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只有快速纠错,及时纠错,再审才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本案客观事实已经证实原判认定赵作海故意杀死赵振晌确有错误。四是该错误已经不需要法庭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方式进行查证。五是启动再审程序的理由,即是宣告无罪的理由。六是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宣告赵作海无罪,是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

基于对此案的审理,我们认为,有必要在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中明确建立一种特别再审程序,即对本应开庭审理的案件,不经开庭而径行判决。根据诉的一般原理,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之诉,如果出现新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由控辩双方对新的证据材料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后,判断能否根据新的证据材料确认新的事实,能否推翻原判决,作出新判决。但是,如果新的事实已经成为不证自明的客观存在,普通老百姓依据常识即能识别,则司法机关基于新的事实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就没有必要再进行烦琐、机械的举证、质证和辩论,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不开庭审理,直接根据新的证据材料确认新的事实,作出新判决。相反,对于法律事实证明原判确有错误的再审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庭审举证、质证和辩论,并根据证据裁判标准判断原判是否确有错误。司法实践中,大量再审改判案件属于法律事实证明原判确有错误的一种,客观事实直接证明的并不多。这类案件多是被生效裁判确认死亡的被害人重新出现,左邻右舍、生前好友均能够证实被害人身份。 此时,人民法院需要做的不是如何组织庭审,让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你来我往, 质证辩论,而是立即纠正错误裁判,将被冤枉的人无罪释放,对其多关押一个小时都是在延续错误。因为,庭审程序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客观事实, 既然客观事实在庭审前已经发现,那么就没有必要再机械地通过庭审程序进行査证了。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选编自胡云腾主编《宣告无罪实务指南与案例精析》,仅供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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